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3)蘇0585刑更7號

 

罪犯吳正剛,男,1964年12月6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520196412062318,漢族,小學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常熟市辛莊鎮嘉菱村(19)雙涇口32號。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于2023年5月5日被太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同年6月21日經本院決定對其逮捕(未執行)。

2023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23)蘇0585刑初389號刑事判決書,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后罪犯吳正剛以下半身癱瘓,不適宜羈押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并附有醫院診斷材料。2023年8月10日,本院受理罪犯吳正剛申請暫予監外執行一案。

經查,罪犯吳正剛系右基底節區腦出血,高血壓病,高脂血癥,糖尿病,左側肢體肌力0級,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且達到規定的嚴重程度。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吳正剛暫予監外執行,其社區矯正執行地為江蘇省常熟市辛莊鎮嘉菱村(19)雙涇口32號。

 

 

 

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