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2019年實施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25km/h,但有些車主卻無視規定,私自改裝電動自行車,將車輛搖身一變,成為了一匹“脫韁的野馬”,大大增加了行駛的危險性。近日,啟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4日,徐某駕駛改裝電動自行車以79km/h速度通過某交叉路口時,與駕駛電動自行車通過路口的受害者發生碰撞,致對方死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由徐某承擔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受害者親屬將徐某和某電動車車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相應損失。

案件審理中,徐某表示,其駕駛電動車由該車行改裝了電機、控制器、電瓶。車行經營者則表示,徐某僅購買舊電機,安裝仍由徐某獨自完成,車行也為該車輛進行了限速,最快能開45km/h。

法院審理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侵權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案涉車行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首先,車行作為電動車經銷商,應當知曉國家關于電動自行車的相關規定。故無論該電機由誰安裝,車行也應當知曉徐某所購電機的用途和車速,但其作為經營者卻沒有及時阻止,明顯存在過錯,增加了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擴大損害的風險。其次,所謂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和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雖然本案中車行并未整車銷售,但電機作為電動自行車的重要組成部分且也是決定車輛速度的重要環節,如前所述,車行明知徐某購買電機的用途且所購時間也晚于新標準的實施時間,同時《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款明確生產、銷售和維修更換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生產、銷售的安全頭盔,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安全要求,其仍然出售電機,應當認定其所售產品導致缺陷存在。最后,雖然導致事故發生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徐某未安全駕駛,但事發時徐某所駕駛車輛速度達到79km/h,案涉車輛的產品缺陷與本案事故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綜上酌情由徐某賠償1072086.25元,車行賠償124676.25元。

法官提醒

近年來,電動自行車更方便快捷,節能減排的優勢使得許多年輕人選擇駕駛電動自行車出行,但有些非標電動自行車技術參數接近或達到電動摩托車的標準,加之駕駛電動自行車無需經過專門的駕駛技能培訓,易發交通事故。尤其是個別追求刺激的青少年,私自改裝電動車的情況時有發生,最終害人害己。

法官在此提醒,非法改裝電動車存在著極大的安全隱患,大家應遵守相關規定,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負責。電動自行車銷售商家對此也應積極承擔起社會責任,對所售的電動車、電機等關鍵產品進行嚴格把關并禁止改裝,否則就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