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曾曉巡,女,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廣東省深圳市。

本院審理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曾曉巡犯詐騙罪一案,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2022)蘇0923刑初414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曾曉巡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因罪犯曾曉巡懷孕,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2023)蘇0923刑更7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對罪犯曾曉巡暫予監外執行。因罪犯曾曉巡于2023年10月20日生育一女,罪犯曾曉巡于2023年10月21日再次向本院提交監外執行申請書,申請本院對其作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

經查,罪犯曾曉巡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經本院審委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罪犯曾曉巡暫予監外執行。

(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