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6月,章先生與民生壽險江蘇分公司簽訂了人身保險,2021年章先生霍患疾病并入院治療,對于生病期間的醫療費章先生要求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卻遭到保險公司拒絕。2022年初,如皋的章先生將民生壽險江蘇分公司告上法庭,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賠付醫療費。

法院審理

對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認真審查后,法院核實,章先生確實與民生壽險江蘇分公司簽訂了人身保險,約定險種:民生如意雋康終生壽險、民生附加如意雋康提前給付重大疾病。投保人章先生在訂立保險后于2021年6月確診了2型糖尿病,但該保險條款附表二重大疾病說明第35條只針對1型糖尿病明確了賠付責任。章先生雖以業務員在保險簽訂過程中并未對其詳細解釋合同里疾病的條款為由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但法院認為章先生與民生壽險江蘇分公司簽訂的人身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如約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本案中,雙方締約的保險合同明確約定1型糖尿病且符合相應條件才是案涉保險保障的重大疾病理賠范圍,條款文義清楚,法律后果明確,于是通過簡易程序駁回了原告章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買保險其實就是買一份保障,保障自己在意外傷害、重大疾病等風險來臨時,能夠有一份經濟上的保障,用于及時醫治,或用于補償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可以少受風險影響。但現實生活中保險產品種類繁多,業務人員口吐蓮花,如何在花了錢后將保障落到實處則要求我們在投保時保持小心謹慎的態度,仔細核準具體條款尤其是保險責任??偠灾?,事前仔細核實條款看是否符合自己的投保需求,理賠過程也需按照投保條款合理要求賠付,當然在合理訴求無法得到保障時也不要畏懼,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