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門口被撞,待售新車貶值損失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袁萌萌 發布時間:2023-11-27 瀏覽次數:4270
停放在4S店門口的全新待售車輛被小車撞壞,致使新車毀損,能否主張貶值損失?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待售新車被撞案。
2022年8月7日,謝某駕駛小型轎車沿如皋市某街道行駛至4S店門口時,因操作失誤沖撞4S店停放在路邊銷售的新車,致待售新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謝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發后,雙方就損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該汽車銷售公司一紙訴狀將謝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并申請對案涉新車的維修費及貶值損失進行鑒定。
如皋法院委托某公估機構對案涉車輛的維修費用及貶值損失進行評估,最終評估結果為維修費38000元、貶值損失47800元。
審理中,被告保險公司對維修費的賠付不持異議,辯稱車輛貶值損失系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不同意賠償。
那么關于待售新車的貶值損失是否予以支持?
第一種意見為:貶值損失為間接損失,并非直接損失,不應賠付。
第二種意見為:待售車輛維修后必然造成車輛售價降低,這是直接損失,保險公司應予以賠償。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案涉受損車輛系待售新車,不同于以往因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價值貶損,待售新車受損后,即使進行修復,車輛的抗扭曲強度、美觀、完整性等均有所下降,難以恢復到事故發生前的狀態,其性能價值必然有所降低;于交易市場而言,發生交通事故的新車所出售的價格必然比未發生事故的新車價格低,其市場價值也有所下降。綜上案涉車輛的貶值損失是客觀存在且必然發生的,是案涉車輛的直接損失。
經過法官耐心的釋法明理,雙方最終達成一致: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38000元,被告謝某也自愿向原告賠償50000元。
法官說法:本案中,賠償車輛貶值費問題是本案的核心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可以明確,我國現行的法律對財產損害是以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為準,實行完全賠償原則。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侵權賠償以賠償全部損失為原則,待售新車雖已修復,但車輛的安全性、駕駛性能降低,給汽車銷售公司造成的損失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因此,謝某應賠償對方的車輛貶值費。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符合主張車輛貶值情況,最終的賠償損失環節也是由侵權一方賠償,而不是由保險方和修理車輛方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