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張“體檢表”何以成為案件質效“推動器”
作者:人民法院報 喬文心 朱旻 林子恒 發布時間:2023-11-20 瀏覽次數:5551
“我們絕對不會和解!我們只相信法官的公正判決!”法庭之上,雙方當事人情緒激動、劍拔弩張。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徐飛云知道,這場糾紛的二審并不是終點。
涉案的兩家企業通過不停互訴,已經將訴訟的“戰火”燒到蘇州、無錫、常州、南通、泰州、丹陽等多地法院。一個個判決,只激起了雙方當事人的無窮“斗志”。
徐飛云多次溝通問詢、當庭釋法說理、摸透糾紛“病根”、解開雙方“心結”……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共識,簽署調解協議。雙方在全省范圍內的全部知識產權訴訟糾紛得到一攬子解決。
法官的目光從“案子結沒結”投向“當事人的糾紛有沒有實際解決”,這樣的觀念轉變是如何發生的?
耗費比作出一個判決多幾倍的精力去處理案件,只為糾紛徹底化解。這樣的選擇,會成為法官們的普遍共識嗎?又該如何對其設計評價體系、完善制度保障?
審判質量管理指標體系是審判管理的重要抓手。7至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福建、湖南、重慶、貴州、云南等具有代表性的11個省(直轄市)法院組織審判質量管理指標體系試點,“實質解紛”正是試點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之一。
此次試點的審判質量管理指標體系分為質量、效率、效果三大類指標,對審判質效進行多層次評價,既是一張案件質量的“體檢表”,也是審判工作的“指揮棒”“風向標”。
新的審判質量管理指標體系是否能夠科學、精準、有效促進審判管理工作?
三個月試點時間已過,“案-件比”、服判息訴率、“案訪比”等指標帶來了怎樣的辦案導向?
一線法官的實際感受如何?
“區間值”能否讓法院擺脫“數據內卷”的“魔咒”?
帶著這些問題,記者赴江蘇進行了探訪。
化“有形”指標為“無形”動力
法官收什么樣的案子最“劃算”?簡單的類型化、系列性案件明明能在傳統辦案質效“成績單”上帶來低成本增量,法官為何不再追求這種“KPI”?
因物業糾紛,2023年初,江蘇省昆山市某物業公司一口氣起訴了100多位業主。
案件事實清楚、法律尺度明確,但如果不了解業主消極繳費的原因,矛盾仍然難解。
昆山市人民法院委派特邀調解員先對該小區物業服務情況進行摸排,全面收集梳理業主對物業服務的意見。找準“病灶”后,法官聯合調解員、住建局物業管理指導中心工作人員共同參與糾紛化解,多方努力下,物業改善服務并撤回起訴,業主自愿補繳費用,糾紛圓滿解決。
“新版指標對法院整體工作帶來了導向、邏輯和發力方向的調整。”蘇州中院院長蔡紹剛表示,讓一項爭議以最短時間、最少環節得到實實在在的化解,已經成為蘇州兩級法院注重實質性化解矛盾、防止“一案結多案生”的辦案導向。
7月召開的全國大法官研討班指出,“案-件比”是推進審判管理現代化的核心指標。“案-件比”將“案”與“件”進行對比,即一個待決爭議(案)立案后,需要經歷多少訴訟程序(件)才能解決。
此前,在指標設置上,江蘇法院并未設計“案-件比”這一指標,但按照新版指標評估,江蘇的“案-件比”排名卻在全國較為靠前。1至9月,江蘇法院“案-件比”排名全國第六。
江蘇法院的審判工作和新版指標如此契合的原因何在?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管信息處副處長殷復坤告訴記者,江蘇法院從2003年開始探索以反映審判執行工作情況的指標來評估全省法院工作。歷經多年修改完善,一項項具體的數據指標正在逐漸轉化成為審判管理的具體決策。
“根據新版指標體系的價值導向,把重視質量、效率和效果的司法理念扎扎實實貫徹到辦案的每一個環節中,自然能夠得到良好的評估結果。”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孫軍坦言,只要把握指標體系的核心理念,指引法官踏實辦案,并不必去介意指標之間是否“此消彼長”。
“新版指標尊重司法規律,測定合理區間來評價區域整體情況,法官可以有更多精力關注案件的質量和效果,完全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所倡導的新司法理念。”江蘇高院審管信息處處長潘軍鋒表示,江蘇各級法院迅速組織干警學習研究新版指標體系,深入了解指標的實施原則、功能定位、指標屬性、合理區間等,通過指標體系全面檢視審判執行工作開展情況,切實以指標體系強化審判管理、推動審判執行工作。
正確的司法政績觀不是一天形成的,也不會因為某項指標、計算系數的改變讓法官或法院突然“開悟”,而需要一以貫之的長期培養。
蘇州市場主體多、經濟活躍。蘇州中院副院長韋煒介紹,蘇州中院因地制宜將“商事糾紛解決用時”“自動履行率”等指標納入評估,聚焦民營企業急難愁盼,以能動司法“最優解”精準作答企業“最需要”,這也與新版指標中的“訴訟鏈均時間”“民事裁判申請執行率”等不謀而合。
“當事人不會關注法院的評估指標到底如何測算,當事人只會關注從材料遞交給法院到糾紛整個解決,耗時如何、成本如何。”蘇州中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冬梅表示,各業務部門不斷加強對本條線涉及指標的跟蹤評估,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優化調整,促進指標體系更加科學合理。
“新審判質量管理指標體系代表了新的司法政績觀。”蔡紹剛說,“最重要的是要以新指標體系推動樹立新審判理念,推動審判質量、效率與效果全面提升。”
堅持質量優先、兼顧審判效率、重視裁判效果……一項項評價和參考指標中蘊含的價值理念正在深刻融入江蘇法官日常辦案之中。
從“如我在訴”到“如我敗訴”
如何讓司法裁判真正符合人民群眾普遍的、樸素的正義感受?服判息訴率是衡量審判質量的重要指標,事關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認同度和滿意度。
秉持“如我在訴”的意識做好司法審判工作,是最高人民法院對人民法官提出的要求,其本質是要求法官站在當事人角度考慮問題,提升案件辦理的精度、速度、溫度。
在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敗訴服判”是法官辦理案件時始終貫徹的理念。
“我們堅持站在敗訴方角度審視裁判、考慮問題,力爭服判息訴、案結事了。”宿遷中院院長衡陽表示,宿遷中院全面開展法律釋明工作,將其貫穿執法辦案全流程各環節,在裁判文書中針對性地回應敗訴方訴求,力爭論證充分、說理透徹、勝敗皆明。
質效指標是執法辦案工作的“晴雨表”。新版指標中,“案-件比”、服判息訴率、“案訪比”等效果指標均指向了同一評價目標——人民群眾對案件是否滿意。
“案件辦理是否公平公正,不是法院和法官自說自話,而是要靠廣大人民群眾來評價。”衡陽表示,要既抓案件質效內部評價指標,又注重信訪等外部評價指標的分析運用,力爭內部與外部評價高度一致。
案件質量是人民群眾評價人民法院的關鍵因素。要對法院的案件質量做“全身體檢”,離不開對具體案件的評查。
早在2020年對案件的某次季度評查中,中院發改基層法院的案件就引起了宿遷中院副院長周輝的注意:發回重審案件比例高達38.46%,哪里出了問題?
“發回重審案件,看起來二審案件好像已經審結,但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并沒有實質解決。發回重審后,大多還要再次經過一審、二審程序,曠日持久地來回折騰,導致當事人權益遲遲不能實現。”周輝將所有發回重審案件集中一件一件分析評價,著重審查是否有隨意發回重審現象。
此次評查后,宿遷中院積極完善二審發回重審把關機制,對二審案件發回重審,各個部門均需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向院庭長報備、提交法官會議討論等方式予以把關。
新版指標中,“二審改判發回重審比”印證了周輝的判斷。“如果面對疑難復雜案件不敢直接裁判,面對尖銳矛盾糾紛不敢擔當、不運用司法智慧去化解,其實是逃避法官應擔負的責任。”周輝說。
“新版指標對我們法官來說其實并不‘新’,它更像是對我們已經習慣和堅持的審判理念的確認。”宿遷中院民一庭法官錢鑰記得,在她辦理過的一起二審合伙合同糾紛案件中,一審法院對合伙財產數額未進行審查,常規思路是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但合議庭研究后認為,該案一審審理周期較長,發回重審后案件回到原點,浪費司法資源。故二審法官通過出具調查令、引導當事人舉證、充分進行法律釋明等方式,在二審程序中查清相關事實,直接改判。
“新版指標強調避免程序空轉、力爭一次性解決糾紛的審判理念,也將成為我們審判工作的指引。”錢鑰說。
鼠標點進宿遷中院的辦案系統,紅色、藍色、綠色的案件標識十分醒目,不同顏色分別代表著案件“可能存在重大風險”“具有法治宣傳價值”“有打造精品案件潛質”。這意味著審判庭從接收案件開始,便可以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
訴前調解、立案、審判、執行、破產……在審判質效可視化平臺上,審判活動各環節數據實時可查。
每一項業務并非“各自為政”,宿遷中院建立完善“立審執破”一體化協作機制,暢通各環節溝通渠道,要求各職能部門合力做好訴前調解、審理、保全、執行、破產等工作的銜接協調。
以立案為例,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時即需要同步查詢被告是否存在兩個以上執行案件或存在終本案件,如存在,及時向原告提示被告存在破產風險,提醒原告申請破產,防止出現“空判”情況。
今年1至9月,宿遷中院“案-件比”為1∶1.59,一審服判息訴率達91.05%,二審服判息訴率達87.29%,各項指標均位于全省前列。
“審判管理不再局限于對法官的監督和規范、對案件質量和效率的關注,而是融貫于法院工作的全部流程和環節。”衡陽介紹,宿遷中院探索建立包含質效分析、質效管理、法官質效評估、法官業績考評、法官職業培訓等五個子系統,覆蓋審委會、審信處、政治部、考評委員會、宣傳教育處在內的全過程、全方位審判管理體系。
從“比拼數據”到“優化能力”
也有人提出疑問,審判工作會圍繞相關指標過度“內卷”嗎?
連續十多年,昆山法院新收案件數量一直處于江蘇基層法院首位,這與昆山“中國第一經濟強縣”的地位密不可分。
“單純地追求絕對數值,收案較多、情況復雜的法院的確壓力很大,但新版指標設定了區間值,尊重審判規律,評判更為科學。”昆山法院副院長殷博文表示,讓大量糾紛化解在訴前,有效減輕了法官的審判壓力。新版指標中,與訴前調解工作相關的指標回應了法院的實際需求。
同時感到“松了一口氣”的還有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太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的副庭長李麗鮮。環資案件的審結往往伴隨著涉案污染物的合規處置、生態環境修復等多方面因素,案件審理期限一直是法庭的“痛點”。
“評估指標中‘區間值’的設定,能夠讓我們更從容、更深入地思考如何在秉持恢復性司法理念的同時提升效率。”李麗鮮說。
如何防止被評價的人民法院在部分指標已經取得較好成績的情況下,仍違背司法規律盲目“優化”數值?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數次召開重要會議,強調審判管理要“科學”。
新版指標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合理區間”的設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據近四年全國法院辦案數據,采取加權平均方式測定合理區間,還將根據審判形勢變化和評價工作需要,定期對區間值作出調整。
“新指標體系進一步更新了審判工作理念,更加突出審判工作實績評估,遵循司法工作規律,也更加簡便易行,更具有系統性、協調性。”作為曾在江蘇高院審判管理部門工作16年的法官,現任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劉坤深知,審判管理要“實”,就要充分考慮各項指標之間的內在邏輯,全鏈條觀測、多維度評價辦案各環節的審判質效,而不能“唯指標論”。
數據不是目的,而是科學劃定目標區間、合理配置權重系數的工具。劉坤記得,為從根本上解決“人案矛盾”問題,江蘇高院曾調研過基層法院民事法官的案件飽和度,當案件數量超出法官能夠承受的范圍時,案件質量會不可避免出現下降。如何用好評價指標體系,細化量化工作目標,優化審判執行工作效果,是像江蘇這樣人案矛盾突出地區法院的共同課題。
南通中院審判管理辦公室主任陸煒煒介紹,南通中院針對審判質量管理指標體系特點,表格式清單化梳理各項指標對應的審判執行、審判管理工作機制,逐一制定改進措施。如“四類案件”監督管理制度、二審發改前溝通、案件質量評查、發改案件評析、院庭長分析講評、二審結案前對一審質量同步評查、長期未結案件常態化管理等工作制度,與嵌入式監管信息平臺相結合,扎緊筑牢“制度鐵籠”“數據鐵籠”,強化“人機結合”的審判監督管理,不斷提升審判質量、效率和效果。
“要建立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的法官審判業績考評制度,把評估體系所體現的價值導向轉化為法官的內在自覺,把審判管理的目標與法官個人的目標緊密結合起來。”劉坤說。
“現在對于雙方矛盾比較激烈、新類型、大標的的商事案件,我們會投入更多時間和精力進行訴訟風險提示、階梯式調解、聯動調處,最大限度實現案結事了政通人和。”南通中院民二庭副庭長陳燮峰表示,新版指標體系所蘊含的以人民為中心、實質解紛、尊重司法規律等工作理念,正在逐漸影響法官們的日常審判工作。
每一項指標、每一個數值,對應的是相應的審判環節。只有在每一個審判環節都把案結事了、服判息訴的功課做到極致,才能既解決案件的“法結”,又化解群眾的“心結”,這是新版指標體系帶來的全新目標,也是江蘇法官內化于心的價值取向。
為更好領會新版指標體系內涵,江蘇高院成立審判質量指標體系研究工作專班,并定期召開研討會,對審判質量管理各項指標及指標運用問題進行研討。
“審判質量管理指標體系對提升審判質效、促進審判執行工作具有重要意義。”江蘇高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李玉柱表示,下一步,江蘇法院將進一步加強對審判質量管理指標體系的研究,將指標體系中蘊含的司法理念落實落細到具體制度和機制上,讓指標體系真正推動全省法院工作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