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9月4日下午,李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從批發市場入口處駛出時,與入口處的一輛依維柯汽車交匯過程中,與站在依維柯汽車旁邊的批發市場工作人員鮑某發生擠壓、碰擦,李某隨即倒車換道至右側出口通道駛出,欲離開天批發場。當時批發市場的辦公室主任張某正在批發市場門口值班,張某見狀即要求李某停車處理鮑某受傷事宜,李某不予配合,張某遂將李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鑰匙取下握在手中以阻止李某離開,李某上前爭搶,兩人發生糾扭,致使張某右手食指中節指骨基底部骨折,后張某就其損害賠償事宜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李某在爭搶鑰匙的過程中導致張某受傷,李某對張某的受傷存在過錯,張某不存在過錯,故李某對張某的醫療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遂判決李某賠償張某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計2萬元。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李某不按照批發市場進出口通行指示要求行駛,并導致批發市場門崗管理人員鮑某受傷,且出現此情況后,李某未立即停車處理,在未取得鮑某同意其離開的前提下,換道后欲從出口駛出。在張某阻止李某離開時,李某未能及時反省,反而爭搶鑰匙致使張某受傷,對此損害后果,李某存在明顯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張某對其損害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應當減輕李某的賠償責任?

張某的行為具有正當性。作為市場管理人員,張某事件發生時正在門崗值班,負責維持出入秩序,李某的行為致使鮑某受傷,李某未停車處理,未與鮑某協商一致,反而欲離開現場,張某履行工作職責加以阻止,其行為具有正當性。

張某的行為具有正義性。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人對傷者及時進行救治是法律與道德的雙重義務,本案中李某不顧鮑某傷情,意欲駕車逃離現場,這是嚴重侵害他人利益的不法侵害行為。張某與李某糾扭在一起,實質是在他人受到侵害時勇于斗爭的反擊行為,目的是為了維護被侵害人鮑某的正當權益,其行為具有正義性。

張某的行為具有合理性。切實保護好見義勇為者張某的合法權益,需要準確把握張某與李某糾扭系“正對不正”的本質特征,即張某的爭執行為目的是正當的,李某的侵害行為是不正當的。應當將張某為保護鮑某利益而與李某纏斗的行為當作一個整體來看待,綜合考慮案件發生的整個過程,不能進行割裂式、斷章取義式的分析判斷,要結合具體情境去衡量張某的行為是否超過限度,是否存在過錯。在當時的緊急情形之下,張某通過拿取李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車鑰匙的方式阻止李某離開,致使自身手指骨折,其行為無明顯不當,具有合理性。

故張某對其損害的發生并無過錯,其受傷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李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