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被告人趙某(作案時系未成年人)伙同李某(另案處理)經合謀后,明知他人利用網絡實施犯罪,仍使用李某所持有的銀行卡供上線用于轉移支付,由李某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服務。當日,李某涉案銀行卡共計流入人民幣50萬余元,涉及支付結算金額共計人民幣2萬余元,被告人趙某共非法獲利人民幣5000余元。后二人被公安機關抓獲并被依法采取監視居住措施。

解除監視居住后,趙某與被告人李某、劉某、汲某(均另案處理)經合謀后,由趙某聯系上線,獲取并驗收提供銀行卡人員及銀行卡信息,而后將可使用的銀行卡卡號提供給上線,在電信詐騙等贓款進入相應銀行卡后,由被告人伙同李某、劉某、汲某帶領供卡人至多家銀行進行贓款提取,并將提取的贓款轉移給上線,通過取款方式轉移贓款人民幣66萬余元。被告人李某、劉某、汲某等人分別獲利人民幣5000-8000元不等。期間,被告人趙某先后盜竊他人電動自行車、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后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款而組織他人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屬共同犯罪;被告人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犯罪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趙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數罪并罰。鑒于被告人趙某犯罪時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歸案后認罪認罰,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當前,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低齡化、低學歷、低收入特征日益凸顯,有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甚至將未成年人、在校學生作為重點發展對象。對此,法官提醒,廣大未成年人要自覺提高風險防范意識,不要被所謂的“高額利潤”誘惑,不要隨意出售、出租銀行卡,避免淪為犯罪分子作惡的“工具人”。要時刻謹記,“跑分”不僅跑不到人生巔峰,更跑不出這張無處不在的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