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花2萬元定制了門窗,準備給新買的房子封陽臺,工人把材料運到小區安裝,卻被保安攔下不許進場,自己的房子怎么封陽臺還做不了主嗎?近日,南通崇川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子。

小李購買的新房單價較高,在南通屬于高檔小區。拿房后不久,小李便著手開始裝修。經人介紹,他看中一家門窗公司的產品,花了2萬元定制門窗封陽臺。訂貨一個月后,門窗加工完畢,工人送貨上門安裝,卻被小區保安攔在門外,理由是小李家封陽臺的門窗不符合小區的統一樣式。爭執未果,工人只能拉著貨返回。

隨后,小李一家多次跟物業公司溝通,小李認為無論是開發公司還是物業公司,均未告知其陽臺門窗制作需要遵守開發公司制定的樣式定制。物業公司表示為了維護小區高品質,保持外立面美觀,要按照統一樣式封陽臺。雙方溝通無效,小李將物業公司告到崇川法院,要求對方不得在其陽臺上安裝門窗的行為實施妨礙。

崇川法院經審理查明,物業公司系該小區的前期物業公司。小李購房時與開發公司簽訂過《臨時管理規約》,該規約禁止業主擅自封閉陽臺、曬臺或在窗外加裝防護網,并且業主裝修房屋應當事先向物業登記,裝飾單位應當服從相關管理單位和物業公司的管理。

小區業主為保持小區品質,防止亂封窗造成外立面不統一,在業主微信群內發起投票表決,按照統一方案進行封窗,小李也在微信群內。

此前,小李的父親與物業公司簽署了《業主關于封閉陽臺相關事項承諾書》,承諾嚴格遵守小區業主關于封閉陽臺事宜所作的相關決議,按照業主表決確定的最終方案實施,統一式樣、顏色等對陽臺進行封閉安裝。小李的父親還與裝修承包商向物業公司提交了裝修申請單,并在D方案封窗方案圖紙上簽字。小李對父親的相關承諾和簽字完全知情,然而,小李定制的門窗并不與D方案相符。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小李、物業公司和開發商簽訂的相關規約協議合法有效,應當按約履行各自義務。臨時管理規約是全體業主遵守物業管理規章各項制度的行為準則,小李作為業主理應遵守。

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投票選擇哪種封門窗的方案,系業主對小區自治管理,案涉樓棟的業主已在微信群內進行投票選擇D方案,相關業主應當遵守上述決定執行。并且物業公司在小李裝修前,已將封窗方案告知給小李,小李的父親亦在相關承諾書及D方案封窗方案圖紙上簽字。即便小李因群內消息繁多未看到相關決議,但小李父親作為其直系親屬,在與物業磋商的過程及簽署材料后,小李對該約定內容明知并應當遵守。小李未按承諾約定選擇D方案,既不利于小區房屋整體外觀整潔統一,亦有違誠信原則。

近日,崇川法院判決駁回了小李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