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但是法律對于怠于行使自己權利的民事主體也設立了相應制度不予保護其勝訴權。近日,如皋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因原告未能及時主張權利,借條超出“保質期”,致使原告敗訴。

案情簡介

2016年2月27日,被告崔某向原告黃某借款10萬元并出具借條,原告通過銀行轉賬和現金交付,后被告崔某未能及時償還,經原告催要,被告僅償還3萬元。2019年10月22日,原告黃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崔某償還借款7萬元及相應利息,后于2020年1月17日申請撤回起訴。直至2023年3月7日,原告黃某再次就該筆借款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崔某償還借款。審理中,被告崔某提出本次訴訟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應當予以駁回。

法院審理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原告就案涉借款曾于2019年10月22日訴至法院,此時訴訟時效中斷,訴訟進行過程中不計算時效,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撤回起訴,本院裁定準許后于2020年1月21日將該民事裁定書送達原告,訴訟程序終結,此時重新開始計算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本案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遞交起訴狀,已經超過了3年的訴訟時效。原告雖主張其撤訴后每年向被告索要借款,但并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被告亦不予認可,故被告關于訴訟時效的抗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納,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訴訟時效制度的設置是為了鼓勵和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避免時間過長造成證據搜集困難、案件事實難以查清、財產關系長久處于不穩定狀態、當事人權利得不到保障。

根據民法典規定,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可因法定事由中斷,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例如:向債務人打電話、發短信催要借款、上門催討、郵寄律師函或催款函、向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等,這些均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只要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自己積極主張債權,則訴訟時效應于主張之日中斷,并從次日起重新起算。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會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需由被告當事人提起,并以此抗辯,法院才會對是否超過訴訟時效進行審查。超過訴訟時效,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會因此消滅,而是轉化為自然之債,權利人仍可向義務人主張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