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愈明:公正司法 構建和諧社會
作者:朱愈明 發布時間:2012-12-20 瀏覽次數:500
當前,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矛盾糾紛大量產生是社會發展到特定時期的必然產物,也是社會發展的階段性特征。近年來,社會矛盾糾紛大量涌現,法院等解紛機構的負擔越來越重,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人民法院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負有依法解決各種訴訟糾紛,有效協調各方利益關系,妥善處理各種社會矛盾的職責。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進而對新時期人民法官的素質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公正司法是實現社會和諧的保障
孔子說:"和者,謂心不爭也"。儒家以此為治國之道。諧即和,和諧與秩序,穩定和協調價值同向。和諧社會應是一個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安定有序的社會,不依賴于"禮"成道德來達到和諧,而是需要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包括法治對社會的全面調整。法治社會由于法律的規范性及預設性,使人們的行為及其法律后果成為可預期的事實,這就防止了處置的隨意性,保障了處置的正當性。由于法律最基本的功能是調節利益,處置糾紛并救濟損害,它作為成熟、技術化、普遍適用的規范,是合理處置糾紛最有效的準則。因此,和諧社會更是一個能夠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的社會,能妥善處理和協調好社會各方的利益關系。法律作為社會管理的主要工具,是調整社會關系、實現社會公正與秩序的重要手段。社會矛盾的減少與鈍化,除了社會物質財富的豐富、社會分配的公平、社會保障機制的完善,還需要公正、高效的司法機制。而人民法院正是法治社會中專門處理社會矛盾的機構,為人民法院發揮職能作用提供了廣闊的空間。作為擁有審判權的人民法官,必須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司法能力,充分發揮在構建以"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為特征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公正司法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性保障,人民法院通過正確適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與正義。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應有義分。通過刑事審判,即嚴厲打擊犯罪,又依法保障人權,切實保證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通過司法活動最大限度減少社會對立面;民事訴訟已經成為人們在司法領域訴求中表達最為主要的方式,是人民群眾依法維權的最為主要的渠道。正確處理好婚姻家庭案件,切實保護婦女、老人、未成年人子女和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樹立新道德風尚,促進家庭和睦和社會文明;公正審理社區鄰里糾紛等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案件,定紛止爭;通過對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出現的承包、聯營、租賃、兼并及股份制改造籌糾紛案件的審理,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的發展,推動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調節經濟關系,妥善審理好金融糾紛等案件,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因此說,和諧社會離不開公正司法。
二、人民法官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職責作用
忠于法律的法官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職責應該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法官的主要職責是審判案件。法官職責作為一個古老的話題,其實古人早就加以界定:裁判案件,體現公平正義。矛盾糾紛的產生是人類社會的必然,古往今來,人類解決糾紛的機制有多種多樣,如和解、調解、仲裁等。其中,訴訟是一種最為重要的機制。法院對案件的審判實際是由法官進行的,法官是案件的真正審判者。法官通過審判各種案件,解決社會中發生的各類糾紛,保護合法的行為和利益,懲罰違法行為,維持社會的正義和秩序。
(二)法官的另一個職責就是領悟法律精神。法官職業使命是適用法律。在審理案件時,必須嚴格遵循法律,以服從法律為天職。因此,我們不僅應當認真經常地學習各種法律法規,還要領悟法律的精神。作為司法者,不僅僅要牢記法律,更要認真思考,深刻領會法律的實質,緊緊把握法律的精髓和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盡最大努力將法的精神運用到每一起案件中,對法律法規所蘊含的公平正義精神進行理性審視,作出最接近公平正義的判決。
(三)司法為民是法官的另一項職責。司法為民是"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憲法原則在司法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法官作為司法活動的執掌者,在辦理每一起案件中,必須以人民為出發點和歸屬,按照司法規律,將司法為民貫穿到審判工作的全過程。通過換位思考,設身處地多為當事人著想,重視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認真落實訴訟費減、緩、免的規定,讓有理沒錢的當事人打得起、打得贏官司。及時行使釋明權,切實改進和完善有利群眾訴訟的各項工作舉措,方便群眾訴訟,最大限度地維護和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把司法為民的服務宗旨落實到每一件案件中、每一項工作中,從而真正樹立起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司法為民的良好形象。
三、構建和諧社會對法官素質提出的基本要求
和諧社會應該是社會各階層、各成員之間和睦相處,各盡所能,各得其所。構建和諧社會要靠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作為社會矛盾調節的最后一道防線的法官,構建和諧社會的使命為其提出了更高的基本要求。
(一)具有"公平正義"的司法理念。公平正義是實現社會和諧的前提,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價值追求。現代司法理念首要的價值目標是司法公正。司法權的特征都是為實現司法權的終極目標-司法公正服務。公正是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社會公正原則乃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及民主政治的價值基礎,是法制運行的價值目標,司法因具有矯正社會不公的功能而成為實現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在司法活動中,公正的追求和實現具有比任何活動更為重要的價值。羅爾斯指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如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司法公正作為司法活動的價值和準則,是司法活動得以存在的基礎。
同時應強化程序公正意識。由于幾千年來形成的重實體輕程序的法律文化傳統,加之建國后幾十年,不少法官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程序虛無主義思想,對程序爭議的作用和價值認識不足。程序是法律的心臟。沒有嚴格的程序就沒有公正的司法。依據程序進行的訴訟才是法律意義上的訴訟,才能保證訴訟的穩定、行為的規則性、進程的連續性、事件的可預性,以及實際結果的確定性。
此外,還有一種形象公正,指的是法官外在的靜態形象和動態的行為舉止與庭外活動,其價值在于使社會對法官產生信賴感、公正感。語境不同,視角不同,司法公正的含義不同,但司法公正是人類的理性追求,是司法機關進行司法活動的最重要的目標。作為擁有審判權的人民法官,必須通過加強自身建設,提高自身素質,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程序公正的基礎上,追求最大限度的實體公正。
(二)具備"息訴服判"的司法能力。司法能力是司法公正的基礎,提高司法能力是推進法官職業化的要求。司法能力的高低體現了法官職業化的程度,直接關聯著公正與效率。司法能力包括:縝密的邏輯思維能力、敏銳的社會觀察能力、法律知識的掌握能力、嫻熟的審判技術運用能力。具體而言,要求我們每一位法官在審理案件中,耐心聽訟,辯法析理,耐心細致地做說服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能有效駕馭法庭、準確歸納爭點、尊重事實重證據,正確地適用法律;具有較強的調解疏導能力,要進行必要合理地導訴,減少當事人訴累和誤會;概括、推理、判決說理能力。加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強化判后詮釋,防止案了事不了,"息事寧人,定紛止爭"是我們每位法官追求的法律效果,同時也是司法所追求的社會效果。
(三)樹立"清正廉潔"的司法形象。培根說過,"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決比多次不公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決則把水源敗壞了。"當前,司法領域中少數人出現的消極腐敗現象,嚴重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敗壞了法院的形象。法官的職業決定了法官要有高于一般行業的道德準則,他既要模范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又要忠于職業操守。在法官隊伍中,涌現出許多人民滿意、清正廉潔的好法官--從秉公執法、無私奉獻的李增亮,到忠于法律、執法為民的蔣慶,從辯法明理、勝敗皆服的宋魚水,到情系人民、丹心護法的陳燕萍,無一不以他們公正、高效、文明、廉潔的形象而為人民群眾所敬重,他們代表了法官隊伍的主流。形象就是旗幟,形象就是權威。人民法官必須時刻以法官職業道德準則為參照,修身養性,淡泊名利,無私奉獻,以高尚的道德品格,去贏得社會的尊敬,引導社會價值取向,以公正裁判去獲取法律的公信力,構建安定有序的社會秩序,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職,德化于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