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罪犯吳世芬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蘇州 發布時間:2023-11-02 瀏覽次數:2113
罪犯吳世芬(曾用名吳世分,別名吳燚丹),女,1996年9月4日出生于貴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縣。
本院于2023年7月6日作出(2022)蘇0506刑初62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吳世芬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決生效后,罪犯吳世芬以其懷孕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
經查,本院于2023年8月3日至2023年8月5日,對罪犯吳世芬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相關情況予以公示,無人提出異議。又委托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司法技術咨詢審核,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0日出具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吳世芬2023年9月6日中期妊娠診斷成立。本院又向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發函征求意見,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向本院回函,認為罪犯吳世芬系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目前正處于懷孕期,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建議對罪犯吳世芬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吳世芬系正在懷孕的婦女,其懷孕期間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吳世芬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吳世芬社區矯正執行地為貴州省道真縣,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