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開車門發生事故致人損害,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乘客的賠償責任?
作者:盱眙縣人民法院 祝文秀 發布時間:2023-11-02 瀏覽次數:3540
【案情簡介】
2022年6月20日8時00分左右,于某駕駛蘇HXXXXX小型轎車并搭載秦某沿盱眙縣某線由東向西行駛,車輛行駛至盱眙縣某線某書院西側路段臨時停車后,乘車人秦某開車門準備下車時與姚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姚某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盱眙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于某和秦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姚某無責。姚某受傷后被送往醫院治療,后因雙方賠償問題協商無果,訴至法院。
【案件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保險公司對乘客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是否需要賠償?
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交強險和商業險合同約定,公司承擔的賠償是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托的駕駛人發生事故導致的損失賠償,并不包含乘客,保險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只承擔駕駛員需承擔的賠償責任。筆者認為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交通事故所受損失,依法有權獲得賠償。本案中,于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臨時停車時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秦某開車門時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事實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乘坐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于某、秦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姚某無責。由此可見,駕駛人于某、乘車人秦某均具有過錯,二者行為兩相結合,對外構成一個整體,直接導致姚某受傷,二人構成共同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于某有對姚某的損失進行全部賠償的義務,故作為承保車輛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保險公司是于某的代位賠償義務人,理應對姚某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無權要求按照事故責任分割于某與秦芳某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開門殺”是極其危險的,也極易引發二次事故。作為駕駛人,要養成良好停車習慣,不能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提前提醒乘車人員下車前看清車輛前后左右來往行人、車輛情況。作為乘車人,開門前注意觀察后方來車,要確認安全后才可開門。此外,因開車門而導致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僅僅是駕駛員,車上的其他人員也可能構成犯罪。因此,不管是駕駛人,還是乘車人,車輛行駛過程中都要時刻保持高度的交通安全意識,以免發生嚴重交通事故致人損害,也避免自己陷入困境,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