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誹謗誣陷法院工作人員經教育仍不悔改,兩男子被處以拘留罰款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王淑臣 發布時間:2023-11-02 瀏覽次數:2051
司法權威不容侵犯。依法參加訴訟活動,維護法律尊嚴及司法權威,共同構建良好司法秩序,是每一位參與訴訟的公民應盡的義務。
10月31日,淮安市清江浦區法院對何某、陳某網絡誹謗、誣陷法院審判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行為分別作出拘留、罰款的處罰決定。
據了解,10月25日下午,陳某作為一起行政訴訟案件的原告到清江浦區法院參加庭審時,委托其家住外市的朋友何某作為代理人參加庭審。法庭審查發現何某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委托代理條件,不具備本案代理資格,當庭釋明要求其離開原告席,陳某、何某拒不聽從審判長要求,阻撓庭審正常進行,后何某被法警強制帶離法庭。法庭詢問陳某是否需要另行委托代理人,如需要可以另行安排開庭時間。陳某明確表示不需要,后庭審繼續進行。庭審結束后,陳某在庭審筆錄上簽字確認。
離開法院后,何某、陳某分別多次在快手、抖音等平臺,發布“審判長以公民作為代理人不合法為由,指使法警將我帶到監控盲區毆打”“將我委托的代理人拖到監控盲區毆打”“法官庭審筆錄造假”等內容。清江浦區法院迅速成立調查組,經過調閱法警的完整執法記錄儀錄像和院內安保監控錄像后,發現兩人在網上發布的內容不屬實。
10月31日上午,清江浦區法院調查組將何某、陳某約至法院,向其出示當天的完整執法記錄儀錄像,以及何某現場指認的被毆打場所監控錄像,明確告知兩人在網上發布的內容完全不屬實,并詳細解釋相關法律規定。同時告知陳某作為原告如對法院工作人員不滿,可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不能罔顧事實在網絡誹謗、誣陷審判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經過近4小時的解釋教育,何某、陳某仍不知錯悔改。
清江浦區法院認為,何某、陳某二人的行為,嚴重妨害行政訴訟的正常進行,構成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誹謗、誣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對何某處以拘留十日、罰款五千元,對陳某處以拘留七日、罰款四千元。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對在網絡上侮辱、誹謗、威脅法院審判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妨礙司法秩序的行為,人民法院將堅決予以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