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離婚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對策與建議
作者:柴新月 發布時間:2012-12-20 瀏覽次數:409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和睦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近年來,農村離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對農村社會和諧穩定造成很大影響,應引起重視。
一、基本特點
1.離婚原因多樣化。除常見的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外,離婚的原因越來越多樣化,如夫妻長期分居兩地導致感情淡漠,或外來情感入侵;結婚前一方隱瞞疾病、經濟狀況、感情經歷等原因導致離婚案件增多。
2.婚姻持續期間趨短。據宿城法院統計,該院受理的案件離婚當事人的平均婚齡不足5年,其中婚齡在3年以下的占31%;3年至5年的占48%;5年至10年的占12%;10年以上的占9%。
3.調解難度增大。提起訴訟離婚的當事人態度非常堅決,夫妻雙方對財產的分配、子女撫養、返還彩禮等事項各不相讓,難以達成一致意見,調解難度增大。
二、原因分析
1.部分婚姻缺乏穩固的經濟基礎。農村外出務工人員眾多,但他們的收入往往較低且不穩定,難以承擔城市高消費、快節奏的生活,家庭矛盾增多,影響夫妻感情。
2.當事人對婚姻缺乏足夠認識。很多農村外出務工人員在同一工作地點認識后逐步發展為戀愛關系,為節約居住、飲食等生活成本,一些人在對對方的生活方式、性格特點沒有足夠了解的情況下,便同居生活或草率結婚。當婚姻出現問題時,往往不注重處理的方式方法,夫妻雙方難以長期共同生活。
3.一方長期不履行家庭義務。夫妻一方長期無所事事,不愿承擔家務、撫養教育子女、贍養老人等應盡的義務,另一方長期感受不到家的溫暖,致使夫妻矛盾越發尖銳,發展到不可調和的地步,最終以離婚收場。
4.婚后難以融入一方家庭生活。外出務工的青年男女往往來自不同地方,他們因工作關系認識后結婚,但婚后因雙方生活習慣、行為方式、人情往來有較大差別,在溝通、忍讓、主動適應對方不夠好的情況下,分歧逐漸增多,進而發生矛盾,難以融入新的家庭生活而離婚。
三、對策與建議
1.建立多元化調處化解婚姻糾紛聯動機制。針對不同年齡和文化層次的當事人和案件特點廣開調解渠道。發揮基層調解組織身處基層了解基層群眾心理的優勢,發揮婦聯組織廣泛聯系婦女了解婦女需求的特長,選擇適當時機邀請當事人親朋好友參與調解,幫助雙方明白彼此間面臨的差異和改進溝通方式,構建多元主體參與調解機制。
2.正確行使審判職能,擴大案件的社會效果。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糾紛案件時,對確實難以調解和好的,從有利于案結事了、社會穩定的角度查明離婚的真正原因,妥善處理好財產分配、子女撫養等關系,保護合法權益,避免雙方矛盾激化。同時,加大對違反善良風俗、違反法律規定人員的打擊力度,加大對無過錯方和利益受損方的保護和賠償金額,增加背棄婚姻的成本,促使群眾遵紀守法、理性對待婚姻。
3.引導群眾盡量在本地就業,減少因夫妻不能團聚引發的離婚。當前我市各類經濟迅猛發展,就業機會顯著增多,有的企業甚至要到外地招工。在此情況下,政府應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群眾在本地就業,從而減少因外出務工原因造成夫妻分居進而影響夫妻感情的現象發生。
4.加強法律宣傳和家庭美德教育,讓群眾樹立正確的婚姻觀。加大新《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宣傳力度,引導廣大農民群眾樹立理性、健康的婚戀觀念,自覺地用法律規范自己的行為。加強家庭美德教育,促進夫妻雙方承擔起應盡的家庭責任和義務,促使夫妻平等的觀念真正深入人心、深入每個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