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所亞暫予監外執行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揚州 發布時間:2023-11-01 瀏覽次數:2255
罪犯張所亞,女,1979年1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084197912100026,漢族,江蘇省高郵市人,初中文化,個體,住高郵市沁園小區19幢1101室,戶籍所在地高郵市焦家巷26-10號。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2023)蘇1084刑初61號刑事判決,以犯容留賣淫罪判處張所亞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判決生效后,張所亞曾以“懷孕”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經本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四個月。現張所亞以“哺乳期”為由,再次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了醫學出生證明、病歷資料等證據。現罪犯張所亞確屬哺乳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人民法院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工作流程》的規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三日。公示期間,接受社會公眾的舉報投訴。聯系電話:051484060713聯系地址:江蘇省高郵市海潮東路1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