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何貨款得不到支持?
作者: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3-11-01 瀏覽次數:2200
案情簡介:
2018年6月至2021年8月期間,布帶廠和拉鏈公司之間發生了多筆業務往來,但雙方并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合作期間布帶廠多次催促拉鏈公司對賬,拉鏈公司這邊一直含糊應對,表示發票是死的付錢也是死的、這都是有依據的,故雙方一直未對貨款金額進行過明確的對賬。
2023年5月,因貨款糾紛,布帶廠將拉鏈公司訴至法院,并拿出了其向拉鏈公司開具的15張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合計730305.1元,稱拉鏈公司僅支付貨款622207.14元,要求對方支付剩余貨款108097.96元。
到庭后,拉鏈公司表示其向布帶廠支付的貨款622207.14元一事并無異議,對13張發票也無異議,但有兩張合計金額為55601.6元的發票不認可,因為其從來沒有收到過也沒有進行過抵扣。拉鏈公司認為其僅欠貨款52496.36元。經向相關稅務部門核實,爭議的兩張發票未查詢到抵扣信息。
布帶廠表示,爭議的兩張發票是通過順豐快遞寄到拉鏈公司的,但因為時間長找不到物流信息了;對應貨物交付的情況,也因為時間久遠找不到送貨單等單據證明了。
裁判結果:
一、拉鏈公司應向布帶廠支付貨款52496.36元;
二、駁回布帶廠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說理: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本案關鍵在于爭議的兩張發票對應的業務往來有無發生?在稅務部門核實爭議的兩張發票未經抵扣的情況下,應由主張事實存在的布帶廠承擔舉證責任,但布帶廠并未提供送貨單、入庫單、對賬單、聊天記錄或其他證據能夠佐證爭議的兩張發票對應的貨物已向拉鏈公司交付,布帶廠應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對爭議的兩張發票對應的貨款不予采納,應在布帶廠主張的貨款中予以扣除。
法官評析
在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實踐中,經常會遇到諸如本案“令人頭禿”的問題:由于交易主體對基本的法律常識缺乏一定的了解,同時出于對交易相對方的信任也沒有留存證據的意識,對于標的金額小、發生多次供貨的業務往來,通常不會簽訂正式的書面買賣合同,僅僅通過簡單的送貨單、入庫單等來記載送貨情況,等到案件審理時掏出一沓厚厚的單據和幾十頁微信聊天記錄等著法官來查明送貨單價、結欠貨款金額等事實;而本案中的布帶廠,更是連送貨憑證都未妥善保管,僅憑借未抵扣的發票,當然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損失、減少訴訟成本,法官在此提醒買賣合同中的交易主體注意:
第一,提高法律意識,在發生業務往來之初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買賣貨物的標的、單價、數量、質量、有效期限、履行地點、交貨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辦法等條款進行明確約定,合同由雙方當事人蓋章或簽字捺印進行確認。
第二,注意留存證據,對于業務往來過程中產生的送貨單、入庫單、微信聊天記錄、付款憑證、收據等能夠證明買賣貨物事實的憑證都予以妥善保管,并定期進行對賬確認貨款金額;如對貨物質量有異議,應在合理的檢驗期限內向對方提出,并對有質量瑕疵的貨物進行封存。
第三,做好統計梳理,交易主體不僅心里要有一本賬,更要對全部業務往來的細枝末節形成一本實體的賬冊,走到訴訟定是不得已而為之,但不要等到開庭審理時才開始計算訴請金額的構成、耗費口舌向法官進行解釋,一本一目了然的賬冊也能夠減少不少當事人的訴訟時間、精力等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