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還舊,原抵押人還需繼續承擔擔保責任嗎?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戴健 卞子妍 發布時間:2023-11-01 瀏覽次數:3563
為盤活不良貸款,緩解清收壓力,銀行往往會采取借新還舊的處置措施,然而,如此做法是否有法律風險?原本為舊貸提供的抵押擔保,是否還能延續到新貸之上呢?近日,如東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借新還舊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2017年6月29日,江蘇B公司因收購農產品需要向A商業銀行借款,共計2500萬元,借款期限為2017年6月29日至2018年6月27日,并將B公司的不動產進行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雙方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合同約定:“自2017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止,在抵押權人處辦理的各類業務,所實際形成債務的最高本金余額2500萬元提供擔保……”。2018年12月29日,A商業銀行向江蘇B公司發放新貸款2500萬元,用于償還舊貸,借款期限為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15日,貸款合同中明確約定為“借新還舊”。借款到期后,江蘇B公司未能償還貸款,2019年9月24日,A商業銀行訴至法院,要求B公司償還本金及利息,并請求判令原告A商業銀行對被告B公司舊貸中抵押擔保的不動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A商業銀行對舊貸抵押的不動產不再享有優先受償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貸款到期后,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新的借款合同,將新貸出的款項用于歸還舊貸,舊貸因清償而消滅,其上的擔保物權也隨之消滅。本案中,新貸和舊貸是兩個合同關系,舊貸從屬的最高額抵押合同不自動附隨于新貸款合同,當舊貸以新貸資金歸還完畢,舊貸上的最高額抵押也隨之消滅。對于舊貸擔保人而言,一般情況下無須為新貸承擔擔保責任,除非其余債權人達成繼續為新貸提供擔保的合意。
法官提醒:民間借貸、金融貸款中,借新還舊現象比較常見。對于債務人而言,借新還舊能夠緩解資金壓力;對債權人而言,能夠盤活不良貸款,釋放利潤。但是,新貸主合同和抵押從合同都應當另行簽約并辦理抵押登記,以防擔保人“脫保”風險,加速資產質量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