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日下午,某科技公司從事研發工作的小李在上班時間利用工作電腦瀏覽娛樂新聞時,剛好被公司巡查人員拍照存證。當晚,公司即向各部門發出通知,對小李進行勸退處理。但小李并未接受公司的勸退主動離職,而是找到領導進行申訴。最終,公司在9月5日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向小李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小李則于2022年12月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仲裁委支持了小李的仲裁請求后,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如皋法院起訴。

經法院查明,某科技公司的《員工獎懲制度》規定:犯兩次及以上輕微過失者構成一般過失;屢犯兩次及以上一般過失者構成重大過失;構成重大過失且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者,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小李上班時間瀏覽娛樂新聞屬于“在工作時間內處理非工作事務者”的輕微行為過失,且公司無證據證實小李存在其他重大過失并造成重大損失,其解除與小李的勞動合同無事實依據。法律或行政法規并未禁止用人單位將上班時間多次“摸魚”的行為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納入規章制度。用人單位以此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基于充分的事實證據、遵循正當的程序并兼顧勞動者對行為后果的合理預期。據此,法院判決科技公司給付小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科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當然,本案判決認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并非支持勞動者上班“摸魚”的行為。事實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互相成就的關系,勞動者的勤勉工作,不僅有利于自身發展,也會促進用人單位各項業績的穩步提升。勞動者應自覺履職盡責,遠離消極怠工等不良行為。用人單位也應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積極營造健康和諧穩定的就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