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頭公司推薦人才不符合要求,服務費怎么算?

獵頭公司能夠提供專業化、針對性的定制服務,大大提高人才招募的效率和效果。但若企業本來想要的是“李逵”,獵頭公司卻推薦了“李鬼”,這服務費該怎么算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委托合同糾紛,最終通過調解,使雙方達成了按約定50%的比例支付服務費的調解協議。

2022年1月,融某公司與航某公司簽訂《獵頭服務合同》,委托航某公司為其尋訪和推薦一名銷售經理,要求人脈廣、能力強、有地產項目經驗。根據合同約定,航某公司應按照融某公司要求全面收集目標人選信息、面試甄選候選人、科學客觀評價推薦候選人。航某公司向融某公司收取的服務費標準為企業錄用人員“稅前年薪的20%”。服務費分兩次支付:推薦人員與融某公司簽署聘用合同并上崗后15天內支付服務費的50%,推薦人員上崗工作滿3個月保證期后支付剩余的50%。

2022年3月,航某公司向融某公司推薦了銷售人才小李,小李個人簡歷顯示其符合融某公司的崗位職責要求。當月17日,融某公司與小李簽訂《勞動合同》,聘請小李擔任銷售經理,稅前年薪50萬元。但融某公司很快發現,小李入職后既不走訪客戶,也不參加銷售會議,甚至很少與人溝通。融某公司遂向航某公司反饋小李實際能力與簡歷明顯不符,無法滿足公司要求。后經雙方溝通,航某公司另為融某公司推薦了2名銷售人才,但仍無法達到融某公司的職位要求。融某公司遂將小李辭退,并拒絕向航某公司支付服務費。航某公司為索要服務費用,一紙訴狀將融某公司起訴到法院。

庭審中,航某公司認為,小李已經與融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自己已經履行了合同約定的推薦義務,融某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推薦小李的服務費。

融某公司則認為,航某公司沒有做好盡調工作,只是簡單地篩選簡歷然后將相關人員材料推送給用人單位,導致推薦人選與其簡歷上的描述完全不符,航某公司不應當收取服務費。

最終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由融某公司向航某公司支付服務費5萬元。

【法官說法】獵頭公司應推薦與崗位要求相匹配的人才

企業根據其人才招聘需求,委托獵頭公司提供專業人才推薦服務,獵頭公司完成了推薦服務后向企業收取一定數額報酬,以上約定符合民法典關于委托合同的規定。但用人企業和獵頭公司簽訂的委托合同的特殊性在于,獵頭公司要為企業推薦工作能力與崗位要求相匹配的人才,如獵頭公司推薦的人不符合崗位招聘要求,將對企業造成較大損失,故雙方一般基于高度信任而訂立合同,企業對獵頭公司履約要求較一般合同具有更高的期待。獵頭公司應當根據職位要求,做好候選人的搜索、面試、評估工作,以盡可能確保推薦的人才的能力符合企業的需求。否則,應當認定未完成委托事務,無權要求企業支付服務費用。

本案中,法院結合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等因素,對本案進行了調解處理,雙方均接受按約定50%的比例支付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