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在全國率先探索行政訴訟法律援助試點工作三年多來,取得了良好成效,全省共辦理3000多件行政訴訟法律援助案件,目前試點地區已擴大到全省范圍,有力推動了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9月27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全省行政訴訟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涉及工傷認定、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賠償、行政協議等多種案件類型。

建筑公司不服工傷認定,助力行政、民事一攬子化解

楊某是某建筑公司的員工,2019年4月,楊某在該建筑公司承包的項目工地工作期間受傷,經鑒定構成傷殘十級。2020年10月,楊某向人社局申請認定工傷,同年12月,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楊某構成工傷。

建筑公司不服該《認定工傷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案涉決定書。

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根據與南京江北新區管理委員會綜合治理局聯合印發的《行政訴訟法律援助試點工作實施細則》,在征得楊某同意后聯系法援中心,中心經審查指派法援律師為楊某提供訴訟代理。法援律師分別同楊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人社局取得聯系,了解具體案情。在得知該建筑公司與楊某在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尚有工資待遇等相關勞動仲裁案件正在處理,且雙方均有調解意向后,法援律師開展了訴前矛盾糾紛化解工作,但因工傷賠償金額存在分歧,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后經法院組織協調工作,受援人與建筑公司就工傷賠償數額及支付時間等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了履行協議。該建筑公司向法院撤回起訴。

據介紹,依據《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勞動者是否構成工傷不得調解,但本案當事人的核心爭議在于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問題。法援律師接受指派后,較好把握了矛盾化解的最佳時期。最終,在法院主持下不僅化解了某建筑公司與人社局之間的行政糾紛,也一并解決了該公司與受援人之間的勞動爭議,有效實現了行政、民事爭議的一攬子化解。

事故無法定責不予認定工傷,幫助快速獲得賠償

王某是某公司的工人,2019年9月的一天半夜,王某在駕駛電動車下班回家途中,由于剛砌制的限寬石墩與路面顏色一致,外加照明不良,導致其撞到石墩而受傷。因該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交警大隊出具了說明,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王某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審理后認定王某按50%的比例承擔責任。

后王某到人社局申請認定工傷,該局認為其沒有證據證明在該事故中不負主要責任,不符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于是出具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王某不服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到法援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法援律師接受指派后,與受援人多次溝通,查閱分析案件材料,并前往相關部門了解情況,赴事故發生地查看現場,認為王某受傷情形應當構成工傷。之后,在法援律師幫助下,王某向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庭審后,經承辦法官和法援律師共同推動,受援人與用人單位達成和解,用人單位同意賠償受援人各項損失共計8萬元,受援人撤回了對人社局的起訴。

據介紹,在工傷認定案件中,部分勞動者因缺乏專業法律知識,在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上存在一定難度。法律援助的介入,可以有效彌補勞動者在訴訟能力上的短板,幫助勞動者及時獲得權利救濟。本案是一起人社部門不予認定工傷而引發的糾紛,最終在承辦法官和法援律師的共同努力下,僅用1個月時間就讓受援人獲得了經濟賠償。

貧困家庭報刊亭被損壞,法援化解三年糾紛

2019年9月,洪某經營的郵政報刊亭附近進行房屋征收。該報刊亭雖不在征收范圍內,但緊鄰拆遷房屋。洪某認為拆遷過程中堆放垃圾、切斷電源、設置圍擋的行為影響了報刊亭經營,并造成其空調、冰箱和部分商品毀損。

洪某向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某住建局的上述行為違法,并賠償報刊亭經營及相關物品損失。

法院受理本案后,承辦法官了解到洪某家庭困難,而且其經營的報刊亭是由市慈善總會與市郵政局合作共同出資建設的慈愛郵政報刊亭,系專門為貧困家庭提供創業、增加收入的平臺。為充分保障洪某的合法權益,承辦法官主動聯系法援中心,引導其申請法律援助。法援律師接受指派后,積極開展相關工作并參加庭審。

一審法院經審理,以本案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為由裁定駁回洪某的起訴。洪某不服,提起上訴。鑒于洪某與法援律師已建立了良好的信任關系,法援中心繼續指派該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中,承辦法官與法援律師數次溝通、走訪現場,向當事人釋法說理,在自愿的前提下,對本案涉及的民事、行政爭議一并協調處理,并制定出切實可行的調解方案,在此基礎上出具了行政調解書。

據介紹,本案中洪某系貧困失業人員,案涉慈愛郵政報刊亭是其家庭唯一經濟收入來源。法援律師接受指派后積極開展各項工作,不斷疏導洪某的對立情緒。最終,在承辦法官和法援律師的共同努力下,各方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不僅有效維護了困難群眾合法權益,也讓持續三年之久的糾紛畫上了句號。

承包土地上樹木被毀,最終判決賠償30余萬元

陸某在位于南通市某區的承包地上栽有桂花等樹木。為享受征地安置待遇,其簽署了《農戶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諾書》,但提出需在種植的樹木出售后再執行承諾。后某開發區管委會下屬企業與某綠化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綠化工程項目交由該公司施工。

施工過程中,陸某承包地上的部分樹木遭到施工單位毀損,陸某因此與管委會發生爭議。在法院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后,就行政賠償問題再次提起行政訴訟。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受理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案件后,即向法援中心發出《建議給予法律援助函》并同步發送給陸某。陸某根據法院建議,向法援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在后續行政賠償訴訟中,法援中心仍指派同一律師進行辦理。在評估鑒定程序中,承辦法官、行政機關、法援律師和評估機構共同前往爭議現場進行勘察、清點工作。在庭審中,法援律師就評估價格、數量及留存樹木是否應當計算在賠償范圍內等發表了代理意見。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被訴行政賠償決定,責令管委會賠償陸某損失30余萬元。

據介紹,行政賠償屬于專業性較強的行政訴訟案件,需要原告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對原告舉證能力提出了較高要求。本案中,法援律師從庭前、庭審到庭后提供了全方位法律援助,多角度論證賠償金額的計算過程和合理性,從而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受援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