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者身患原發疾病 侵權者責任可否減輕?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何葉 發布時間:2023-10-10 瀏覽次數:2246
2021年3月27日,鄧某某駕駛小型轎車與周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事故,致周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經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周某某無事故責任,鄧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鄧某某駕駛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后原告與人保公司就賠償問題存在爭議,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229014元。被告保險公司認為,因為鑒定意見書中認定原告目前狀態系本次顱腦外傷及腦白質變性、腦萎縮共同作用所致,腦白質變性、腦萎縮為輕微作用,故對原告主張的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部分考慮原告周銀寬損傷參與度問題。
【法官說法】
根據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書,由周銀寬無事故責任,鄧繼純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對于周銀寬的損害后果,除了要考慮交通事故的原因,還因考慮其自身疾病因素。周銀寬的損害后果實質是交通事故外力與自身疾病疊加導致,屬多因一果關系。鹽城市第四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分析說明部分明確:2021年6月7日南通大學附屬醫院頭顱CT示右側顳葉血腫,右側顳頂部硬膜下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左側額顳部硬膜下積液,兩側基底節區及放射冠區腔梗,腦白質變性,腦萎縮。目前狀態系本次顱腦外傷及腦白質變性、腦萎縮共同作用所致,腦白質變性、腦萎縮為輕微作用。鑒于周銀寬自身病理因素對其現在的損害后果已具有相當部分的原因力,若要求侵權人對于自己無法預料、無法控制的風險引起的損害負全部賠償責任則顯失公平。結合周銀寬自身疾病及鄧繼純在本起事故中的過錯等因素,酌情在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涉腦部損傷部分減輕鄧繼純、保險公司15%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