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異常無法辦理貸款 違約責任如何判定?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高少波 繆璐 發布時間:2023-10-09 瀏覽次數:2635
2022年7月,原告孫某與被告王某以及居間方常熟市某中介公司三方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王某向孫某購買常熟市尚湖鎮某小區的房屋。后孫某與王某雙方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在支付定金、辦理網簽后,雙方就等著貸款下來辦理過戶,然而王某卻因征信問題被銀行拒絕貸款,最終導致未能完成交易。雙方為此產生糾紛,孫某訴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支付違約金20萬元。
庭審中,王某辯稱,在網簽前已告知中介擔心征信有問題會導致房屋貸款無法辦理,但中介告知必須辦理網簽,其才答應,并支付了定金。因貸款沒有辦下來,中介告知孫某后,孫某表示要將房子賣給別人,并要求撤銷網簽備案登記。王某則向中介表示要退還定金,不退定金,不撤銷備案。后三方約好辦理網簽撤銷手續,但王某一直沒有收到定金,網簽撤銷因此未辦成,雙方僵持不下。
審理中,經法庭建議,為減少損失,雙方辦理了案涉合同的網簽備案注銷手續,但關于違約責任問題雙方意見不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孫某與被告王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循并全面履行。被告王某簽訂合同后,未能按約定支付購房款,并欲解除合同,構成根本違約,但并無合同解除權;原告作為守約方,享有合同解除權。被告主張其系因貸款無法辦理致無法支付購房款,但該事項在合同中并未作為免責事由進行約定,相反合同中明確約定被告因銀行征信等造成銀行拒絕貸款,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的,應由被告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既有定金約定,也有違約金約定,故原告有權選擇主張定金罰則或違約金責任,但不能同時主張。現原告在房屋買賣合同已解除的情況下主張被告支付違約金,符合合同約定,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同時原告在主張違約金的情況下,應退還已收取被告的定金5000元。綜合考慮當事人實際損失、合同履行情況、過錯程度等因素,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85000元,該款與應退還定金5000元相抵后,被告還應支付80000元。
【法官提醒】
無論是新房還是二手房,買房人如選擇按揭貸款,應提前查詢個人征信情況,了解銀行貸款手續。一旦因征信異常導致無法貸款,無法支付購房款而產生的違約行為,買房人應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買賣合同雙方都應信守合同約定,若不顧合同約定,恣意妄為,擴大損失,將會加重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