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投保義務人應如何擔責?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孫俊駒 發布時間:2023-10-08 瀏覽次數:6214
2022年3月3日8時15分許,吳某某駕駛“杜卡森”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如皋市某道路由西向東行駛時,摩托車右前部碰撞同向步行的陳某,致吳某某、陳某受傷,車輛損壞。經如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某某駕駛的系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且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機動車,該機動車所有人系李某某。吳某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無該事故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某作為投保義務人未依法投保交強險,存在過錯,侵權人吳某某作為車輛實際使用人未注意車輛有無投保交強險,亦存在過錯,結合雙方各自的過錯程度,酌定對原告的損失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部分,由李某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吳某某承擔40%的賠償責任。判決由由被告吳某某賠償原告陳某各項損失合計370541.37元,由被告李某某賠償原告陳某各項損失合計313027.58元。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是指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交強險雖屬于保險的一種,但與商業三者險有著截然不同的屬性。投保交強險系法定義務,目的在于給予權利人遭受交通事故損傷后的托底式保障,在功能上更類似于社會救助基金,投保義務人無權作出是否投保交強險的選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于此類案件,應以侵權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強險投保情況作為責任界分的主要依據。若事故發生之前,侵權人并不知曉或無從知曉事故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則由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侵權人相應免責;若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事故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可由侵權人、投保義務人可結合各自的過錯程度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