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時“教科書”式協議 建議這么寫
作者: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黃曄 發布時間:2023-09-27 瀏覽次數:3069
案情介紹
張某男與王某女自2017年開始以戀人身份交往,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間,一起購置了房產、車輛等,后來還合伙做生意,有大量金錢往來。2023年,二人因故分手,之后張某男以不完整的轉賬記錄(近300頁)為憑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女向其歸還借款66萬余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王某女出示了兩份協議:《分手協議》及《戀愛關系贈與協議》。《分手協議》寫的是“雙方自XX年XX月XX日開始正式分手……在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購買的XX歸XX單獨所有,由XX于XX年XX月XX日向XX支付XX元”,而《戀愛關系贈與協議》寫的是“在戀愛期間,雙方感情深厚,XX給XX的所有花費均為自愿贈與,在分手后XX不得以分手或者其他任何理由為由要回所有花費,包括但不限于禮物、支付寶、微信節日紅包、日常轉賬等。以上所有贈與均不以任何目的為前提,也沒有任何附隨條件……以上財產在贈與后屬于XX的個人財產,可以自由支配”。
原來,兩人在分手的時候,為避免將來產生糾紛,雙方在張某男母親的見證下,簽訂了《分手協議》及《戀愛關系贈與協議》,就雙方戀愛期間所有往來、購買的財產等一攬子予以處理完畢。
面對強有力的證據,張某男提出撤訴。
審判結果
本院準許張某男撤訴。
裁判說理
本案中,基于張某男、王某女的往來均發生于二人戀愛交往期間,又簽訂了贈與協議,案涉款項不應認定為借款,現張某男申請撤訴,該申請系當事人對自身權利之處分,未侵害他人權利,本院予以準許。
法官評析
本案可以說是處理戀愛關系分手產生財產糾紛的“教科書”式范本。張某男、王某女之間有特殊身份關系,二人戀愛期間長、往來非常多,基于他們的特殊身份關系,并不能簡單適用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進行審理,雙方的往來也不能簡單認定為是借款。這種類型的案件是有相當大的訴訟風險的,相信大家在媒體上也經常看到類似報道,雙方往往鬧到不可開交。本案,雙方通過簽訂“贈與協議”對款項定了性,故張某男的主張自然無法得到支持,反之,如果相關款項確實是借款,建議也要以“借條”等形式加以固定,否則需自行承擔不利法律后果。希望大家都能享受戀愛的甜蜜,最終修成正果,但如果分手不可避免,那就在雙方關系還沒有完全破裂之前,通過簽訂相關協議,具體可參考本案,至少避免引發訴訟或敗訴!
本案援引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