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新軍,男,1972年3月6日出生于江蘇省宿遷市。

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蘇1302刑初526號刑事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罪犯王新軍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判決生效后,因罪犯王新軍身體原因,宿遷市看守所不予收押。罪犯王新軍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依法委托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王新軍是否符合保外就醫進行鑒定。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13法鑒審字第00081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審核分析認為罪犯王新軍符合保外就醫的醫學條件。本院認為,罪犯王新軍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決定對罪犯王新軍暫予監外執行現將案件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三日。公示期間,接受社會公眾的舉報投訴。

聯系電話:0527-82963126

聯系地址: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洪澤湖西路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