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用私刻公章簽了設備租賃合同,此后該公司因拖欠租金被告到法院,但公司卻與原法定代表人撇清關系,不肯支付租金。這筆錢還能要回來嗎?近日,啟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以公司名義與運輸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約定向運輸公司租賃裝載機。雙方約定了租金、租賃期限、違約金等事項,張某在合同上簽字確認,并加蓋公司印章。2022年1月,張某與運輸公司結算,確認結欠17萬余元租金。同年3月,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張某變更為他人。

后運輸公司多次索要租金,但建筑公司均以張某在該合同上蓋的章系假公章為由,不肯支付租金。運輸公司無奈之下訴至啟東法院,要求張某和建筑公司支付租金17萬余及違約金。

法院審理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雙方庭審陳述,在簽署案涉合同時,張某系以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運輸公司簽署合同,并且張某系在運輸公司提出要求加蓋公司印章后,在案涉合同上加蓋了建筑公司的印章,運輸公司實際也將案涉設備提供至施工地點用于案涉項目施工,運輸公司有理由相信張某代表建筑公司簽署合同,故認定運輸公司已經盡到合同審查的注意義務。

審理中,張某自認確實欠原告租金17萬余元,并辯稱由于資金周轉困難,希望能夠協商分期付款。張某稱,其簽訂合同時雖是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與公司已經有了矛盾,其自認公司印章是其私刻,簽訂合同系其個人行為,與建筑公司無關。對此,法院認為,張某與公司是否存在矛盾是公司內部經營管理問題,對外不產生效力,故對其抗辯不予采納。

關于建筑公司的印章鑒定申請,張某已自認印章系其私刻。法院認為,張某作為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便其在合同上蓋的是假章,但其在合同上簽字是真實的,其以法定代表人名義簽訂合同,該行為仍屬于公司行為,相應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因此,案涉印章是真是假,都不影響案涉合同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法院認定建筑公司與運輸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關系成立,建筑公司應當向原告支付相應租金。關于張某的責任,因其自愿對債務承擔責任,因此構成債務加入。啟東法院遂判決建筑公司、張某共同給付運輸公司租金及相應的違約金。一審判決后,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少公司刻制或者同時使用多枚公章,甚至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私刻公章,訂立合同時加蓋非備案的公章或假公章,并以此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真人假章” “假人真章”的情形并不鮮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一條規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庇稍摋l規定可知,在商事活動當中,法定代表人往往能夠代表公司實施絕大部分的商業行為,其是公司人格化象征的具體體現,無須另行授權,法定代表人就可以一般性地代表公司從事相應的民事活動。因此,在通常情形下,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往往被視為是公司的意思表示。公章對于合同效力的影響,關鍵不在于公章的真假,而在蓋章之人有無代表權或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作為蓋章之人,由于其具備法定的授權,即便其合同上蓋的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上的簽名是真實的,其從事的行為是職務行為,由公司承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