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劣天氣,建筑物外墻脫落致車輛受損,由誰買單?
作者:東市人民法院 施佩謹 發布時間:2023-09-05 瀏覽次數:6898
車輛停放在自家小區樓下,不料臺風刮落樓頂墻皮,掉下砸中車輛,致多處受損。這樣的情況,業主的損失該由誰來承擔?近日,啟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因受雷暴大風天氣影響,停放于某小區樓下的業主轎車擋風玻璃和汽車尾門被墻面上掉落下來的水泥條砸壞,保險公司向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的車主理賠5萬余元。后保險公司訴至法院,以物業公司未履行應盡的維修、養護、管理和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業主損失,行使保險追償權,要求物業公司賠償。
物業公司則表示,首先,雷暴天氣到來前,物業已提前在小區專用公告欄中張貼提示,提醒各業主雷暴大風天氣車輛請勿停放地下室,停于地面應遠離建筑物及廣告牌,如不自行做好防范工作,造成損失的一切責任和后果自行負責。而車主在小區違章停車,導致車輛遭損,車主自身也存在過錯。其次,根據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約定,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物業公司不擔責。
法院審理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作為專業物業管理公司,應對其負責管理范圍內的公共設施進行巡檢、維修、養護和管理。經查明,事發當日確實存在雷暴大風天氣,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物業管理者,在收到大風預警后確實通過張貼公告進行提醒告知。雖然物業公司已履行一定的日常管理職責,但其所采取的措施尚不足以有效阻止水泥條脫落對他人財產造成的危險和損害。車主在禁止停車區域、緊靠建筑物停車,自身具有一定過錯,而物業公司亦未對違停行為進行引導或制止,其管理行為具有一定過錯。
綜上,結合物業管理職責、業主違規停車等因素,啟東法院酌定物業公司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近年來,隨著房屋使用年限的增加,建筑物脫落、墜落致害的風險時有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可見,物業公司對建筑物負有維護職責、對業主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否則將承擔責任。
同時提醒大家,遇到暴雨、臺風、雷電等惡劣天氣,停車時應盡量選擇空曠場地,不要停放于樹下、廣告牌旁或緊靠建筑物,以免車輛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