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安全是人民群眾極為關心的民生問題,但有的不法經營者卻利欲熏心,不顧民眾健康,以假充真。一些來源不明、無合法許可證的假藥,經過藥店“洗白”,搖身一變,竟然變成了救命救急的“良藥”。

近日,啟東法院審結了一起銷售假藥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對被告人趙某以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60萬元,并支付公益訴訟賠償金729萬余元,對被告人李某生、王某艷、張某沖、王某芳、蔣某云、鄭某華、李某君、李某輝、常某傳等九名藥店、衛生室經營者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至22000元不等,并且禁止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支付1600元至22000元不等的公益訴訟賠償金。

基本案情

經查明,被告人趙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通過非正規渠道購買濕寒筋骨丹、雙蛇全蝎丸、鹿骨全蝎丸(肩頸腰腿痛好得快)等十余種不具備國藥準字標識的“藥品”,并利用其經營的14個淘寶店鋪,向不特定人群銷售上述號稱能治療風濕類疾病的“藥品”,非法獲利72萬余元。

被告人李某生、王某艷、張某沖、王某芳、蔣某云、鄭某華、李某君、李某輝、常某傳等人作為藥店、衛生室經營者,擁有執業務藥師或鄉村醫生資格,在明知趙某經營的淘寶店鋪并非正規藥品進購渠道的情況下,仍從趙某處進購上述假藥。為逃避法律追究,上述藥店老板將假藥藏于藥店櫥窗后面的儲物間,待顧客需要時再推薦購買。

法院審理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述物品中的藥品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均依法認定為假藥。被告人李某生、王某艷等九名藥店、衛生室經營者雖然銷售假藥金額不大,但其銷售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且作為藥品從業者銷售假藥,酌情從重處罰。而被告人趙某銷售假藥金額達72萬余元,應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構成銷售假藥罪。十名被告人在藥品安全領域侵害了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亦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啟東法院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認罪悔罪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藥品作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關乎生命健康,使用假藥,輕則貽誤病情,重則危及生命。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買藥品務必到醫院或正規藥店,仔細查看藥品的批準文號、生產批號等信息,存疑藥品不要服用。我國藥品的批準文號統一格式為國藥準字H(Z、S、J)+8位數字組成,可以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查詢。同時,也提醒藥店經營者應切實履行藥品安全主體責任,切忌為一己私利銷售假藥。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生產假藥、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請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