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訴法將于201311日施行,其中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該規定增加當事人的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推薦的公民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取消了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的規定。實踐中一些無執業資格而從事代理業務的“土律師”常常以“公民”身份代理,招搖撞騙,居間行賄,謀取非法利益,新民事訴訟法對公民代理作了嚴格的限制。針對新民事訴訟法的變化,一些“土律師”正采取各種措施企圖規避新法的限制,對此必須引起重視。

 

一、“土律師”規避新民訴法的表現

 

近期審判實踐中,我們發現“土律師”主要采取以下幾種措施來規避新法實施。

 

一是“加盟”法律服務所或者律師事務所。一“土律師”長期從事“法律職業”,形成了自己的關系網絡及案源渠道,在不能出庭代理的情況下,轉而“加盟”法律服務所或者律師事務所。拉到業務后,讓律師或者法律工作者出庭參加訴訟,從收取的代理費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上交法律服務所或者律師事務所。有的“土律師”直接做“中介”,將案源介紹給法律服務所或律師事務所,收取一定的提成。

 

二是自己注冊公司,為當事人開具公司員工證明。新民訴法規定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土律師”就是鉆這個法律漏洞,為需要代理的案件當事人開具本公司員工和為代理人開具本公司予以推薦的證明,從而取得代理權。

 

三是利用與有關社會團體或組織的關系,開具介紹信或推薦信。以往實踐中,有些“土律師”本身就是某機關或社會團體的聘任制員工,例如協警等,這些人利用自己的身份和影響力代理案件。新民訴法實行后,這部分人會繼續利用能從有關機關或者社會團體開具推薦信的便利條件進行民事案件代理。同時,有些“土律師”正積極與經常代理案件鄉鎮的村委會、居委會打點關系,為以后能夠代理案件進行鋪路。

 

二、應對之策

 

筆者認為,清除“土律師”所帶來的弊端,需多管齊下,堵與疏并舉。

 

一是與司法局聯合出臺相關文件,對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當事人的近親屬之外的公民代理予以規范。“土律師”之所以產生弊病,很大程度上在于其無人管理。新民訴法實行后,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代理行為勢必會增多。如果不能完全禁止“土律師”的代理行為,建議法院聯合司法局強化對這部分群體的管理。比如,建立個人檔案,對擾亂司法的“土律師”進行處罰。同時,司法局也應該強化對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的管理,禁止“土律師”的滲透和擾亂行為。

 

二是積極與工商局、各鄉鎮政府和社會團體溝通聯系,確保代理人與被代理人間關系屬實。針對有“土律師”注冊公司,開具虛假員工證明,或者借助某社會團體開具推薦信等情形,法院要積極與這些單位溝通,核實情況。例如,一旦發現有人注冊公司,利用虛假員工證明代理案件,法院應向工商局提供信息,建議工商局給予相應處罰或取締非法公司。社會團體如果不嚴格審查,為“土律師”開具推薦信,法院可向其發送司法建議等。

 

三是嚴格審查公民代理行為,避免“土律師”鉆空子。法院應嚴格審查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代理情形,一旦發現有“土律師”弄虛作假現象,直接將其列入黑名單,并予以公示,避免其再次進入訴訟程序進行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