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3〕蘇金獄減建字第192號

    罪犯周新民,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原郊區)人,小學肄業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四監區服刑。

    2018年8月30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509刑初25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周新民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28年5月1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27日交付執行。2021年6月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158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7年9月1日止)。

罪犯周新民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周新民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