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3〕蘇金獄減建字第213號

    罪犯尹康樂,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安徽省渦陽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19年10月8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2刑初5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尹康樂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8年12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萬元整,扣押、凍結在案的現金人民幣二百一十萬三千一百四十九元九角六分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扣押在案的凍品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涉案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尹康樂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蘇刑終293號刑事裁定,改判。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整,走私偷逃稅款人民幣五千五百八十三萬八千九百四十三元三角二分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凍結在案的人民幣二百一十萬三千一百四十九元九角六分、扣押在案的凍品拍賣價款予以追繳,折抵稅款,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7日交付執行。

    罪犯尹康樂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9月、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百萬元未履行,共同追繳五千五百八十三萬八千九百四十三元三角二分,連同同案共執行到位二百五十萬三千三百五十八元六角七分。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尹康樂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