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罪犯白傳東減刑一案
作者: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電話025-83522232 發布時間:2023-08-28 瀏覽次數:2654
罪犯白傳東,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人,中等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五監區服刑。
2016年5月20日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刑二初字第016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白傳東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整,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萬元整、涉案藥品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20日交付執行。2018年11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663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20年12月1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448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至2024年5月14日止)。
罪犯白傳東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百一十萬元、沒收違法所得一百萬均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白傳東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