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3〕蘇金獄減建字第197號

    罪犯白傳東,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人,中等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五監區服刑。

    2016年5月20日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刑二初字第016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白傳東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整,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萬元整、涉案藥品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20日交付執行。2018年11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663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20年12月1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448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至2024年5月14日止)。

    罪犯白傳東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百一十萬元、沒收違法所得一百萬均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白傳東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