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監獄

                 

2022〕蘇蘇獄減建字第221

    罪犯朱渭平,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河南省新鄉市人,漢族,碩士研究生文化,公民身份號碼220102196109293318,現在江蘇省蘇州監獄四監區服刑。

    2014年6月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寧刑二初字第3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朱渭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27年12月18日止),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二百四十一萬二千七百七十二元四角八分。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25日交付執行。2017年6月30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蘇05刑更21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2019年10月21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5刑更69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6年10月18日止)。

    罪犯朱渭平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財產性判項系沒收財產2000000元;追繳違法所得3875338.98元,均已履行完畢。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朱渭平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蘇州監獄

2023年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