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2022)蘇0192刑初227號刑事判決,以何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前,罪犯何玲以其處于哺乳期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經初查后認為何玲的情況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予以立案。現將罪犯何玲暫予監外執行案立案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如對上述暫予監外執行有意見,請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內向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