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掛靠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1月,甲公司破產。2020年4月,周某以乙公司名義向甲公司申報債權697萬元,并主張優先受償權。2021年3月30日,本院作出裁定,甲公司無異議債權表中第43號債權的債權人為乙公司,債權金額為697萬元,且享有優先受償權。2021年7月,周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其是甲公司無異議債權表中第43號債權的實際債權人,并對此享有優先受償權。案件審理中,甲公司的另一債權人丙公司申請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案件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故法院對其申請予以準許。本院審理后判決周某是甲公司無異議債權表中第43號債權的實際債權人,并對此享有優先受償權。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以其無上訴權駁回其上訴。

后丙公司又申請再審,其能否申請再審,法律無明確規定。

案件討論時,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丙公司可以申請再審。丙公司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與原告、被告并列的當事人,無論其是否承擔責任,其均應對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故其有權對裁判結果提出異議。

第二種意見認為,丙公司無權申請再審。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的前提是被判決承擔責任,那么相應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申請再審的前提亦應當是被判決承擔責任。現丙公司未被判決承擔責任,故其不具有申請再審的權利。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本訴訴訟標的之間無利害關系。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因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與到他人之間已經開始的訴訟中來的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本訴的訴訟標的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之所以參加訴訟,是因與一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該利害關系與作為本訴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的法律關系在事實或者客體上存在牽連,會因該當事人敗訴遭受的不利益會向第三人擴張,即在一方當事人敗訴時,依該判決的內容將會直接或者間接的損害第三人利益。通過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可以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保護各方當事人的權益,故民事訴訟法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

其次,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的權利受到限制,不具有完全當事人的訴訟地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性和依附性。獨立性表現在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以自己的名義表達自己的訴訟主張,維護自己的訴訟利益。而依附性表現在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需要通過支持原告或者被告的方式維護自己的訴訟利益,其訴訟利益基于原被告的本訴,其不享有獨立的原告或者被告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二條規定,在一審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提起上訴。該條規定使得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訴訟權利受到限制有了法律依據,同時該條也明確,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相反,未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則無權提起上訴。也就意味著,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再未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雖然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厲害關系,但其并沒有訴的利益。

最后,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不享有再審利益,不是適格的再審申請人。民事訴訟的啟動以利益紛爭為前提,訴的利益系整個訴訟程序的基點,是一個和當事人有關的訴訟的前提條件。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2090號及(2018)最高法院行申4927號行政裁定書中,對訴的利益進行了定義。兩份文書指出,所謂訴的利益,就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具有必須通過法院審理并走出判決予以解決的必要性和實效性。必要性是指有無必要通過本案判決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實效性是指通過本案判決能否使糾紛獲得實質性解決。訴的利益在申請再審階段表現為再審利益,即有無必要或者可能通過再審使當事人的訴請獲得實質性解決。據此,訴的利益和當事人適格一起構成了訴權要件,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再審利益在實體上可以從兩個方面考量,一是當事人是否受到裁判主文的不利益影響;二是通過再審程序是否有必要、有可能改善其被生效裁判確定的法益狀態。

綜上,本案中,周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其是甲公司無異議債權表中第43號債權的實際債權人,并對此享有優先受償權。丙公司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生效判決支持周某的訴訟請求,未判決丙公司承擔實體權利義務,丙公司未受裁判主文的不利益影響,通過再審也無改善其被生效裁判確定的法益狀態的可能,故裁判文書雖列明丙公司為當事人,但其不具有再審利益,其無申請再審的權利,不是適格的再審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