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后離開現場是否等同于逃逸?法院判決來釋法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王芳 發布時間:2023-07-26 瀏覽次數:3219
【案情簡介】
2021年2月,張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至事發地路燈桿處掉頭由北向南倒車時,車尾部撞擊路燈桿,造成路燈桿倒地損壞。事故后張某駕車離開現場。十分鐘后,陳某駕駛電動車行駛至事故地,撞上了橫倒在非機動車道內的路燈桿后倒地受傷,電動車損壞。經交警大隊調查后出具事故認定書的認定:在第一起事故中,張某夜間駕駛重型自卸貨車行至事故地掉頭倒車時,未能查明車后情況,造成該事故的直接原因。在第二起事故中,陳某夜間駕駛電動車行至事故地,對道路前方情況疏于觀察,遇情況措施不及,亦是造成該事故的一個原因。第一起事故中,張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第二起事故中,張某和陳某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陳某被送至醫院治療,后經鑒定,陳某的傷情構成十級殘疾。陳某共計花費醫藥費5萬多元,起訴要求張某及其保險公司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16萬余元。
審理中,保險公司辯稱,張某事故發生后離開事故現場,是第二起事故發生的原因,商業三者險不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張某在事故后未采取任何措施離開現場是否屬于逃逸,保險公司是否可據此商業險內拒賠?
法院審理后認為,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事故發生后駕駛員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車輛或遺棄車輛逃離事故現場,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若駕駛員不存在主觀故意,則無法認定為逃逸。本案中,張某的行為不構成逃逸。首先,交警大隊在事故認定書中并未認定張某在事發后存在逃逸的事實。其次,根據事發后交警大隊的調查,張某對于事發后離開現場的解釋是并不知曉其在車輛掉頭時碰撞了路燈桿。第三,從事發當天的天氣看是陰天,月份是2月份、時間為晚上7點左右、車輛為自卸重型貨車以及路燈桿的輕微受損程度判斷,不排除張某在駕車碰撞后不知情的可能性。第四,保險公司拒賠的前提是“駕駛人明知發生交通事故后仍離開現場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現場,其目的是逃避法律責任,增加保險風險”。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張某在明知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離開現場的事實依據,故張某不構成逃逸,保險公司的拒賠抗辯不成立。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險限額內應賠償張某16萬余元。
【法官說法】
事故后離開現場不能一律認定為逃逸,但也不能對于離開現場放寬認定標準,要結合事發時的案情綜合考慮。
如駕駛員在事故發生后離開現場,而后又向公安機關報案,對于此種情況,如果其離開破壞了事發現場,也未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時的救助,所以即使事后報案,也應當認定為逃逸,嚴重時可能會構成交通肇事罪。
如事故發生后駕駛員叫人頂替自己不告知交警或當事人實情,即使其事故后一直在現場直至交警勘查完畢,也改變不了其在事故后離開肇事車輛的事實,雖然其人在現場,但因交警現場勘查時其沒有如實反映事故經過,讓人頂替的行為讓交警的調查對象錯誤,駕駛員已不再是事故現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此種情況下可視為棄車逃逸,駕駛員在主觀上、客觀上和價值取向上都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可認定為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