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貨車的劉某接到交警電話,才得知此前有一輛摩托車因避讓自己的貨車摔倒了。劉某表示當天駛離現場是因為并不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那么他的行為是“逃逸”嗎?保險公司可否以“逃逸”免責?近日,海安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章某駕駛電動摩托車行駛至某地段時,遇有劉某駕駛貨車沿匝道進入該地段,章某駕車避讓劉某車輛時跌倒受傷。事故發生后,劉某駕車離開現場。因協商賠償不成,章某遂將劉某及其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保險公司辯稱,根據法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駕駛員應保護現場,對傷者進行施救。而劉某在事故發生后駛離現場,是肇事逃逸,屬于商業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故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無賠償義務,應由劉某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劉某辯稱,自己離開現場是因為當天并不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事故之后,交警打電話告訴自己,才知道出事了。后續自己也積極配合交警工作,沒有逃避責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條款約定的“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系格式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該保險條款按照通常理解應解釋為駕駛人明知事故發生與自己有關的情形下,不履行救助義務離開現場方屬保險免責事由。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為章某駕車避讓劉某車輛時跌倒,而由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僅認定劉某駛離現場,并未認定劉某存在“逃逸”行為。現無證據證實劉某在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的情況下駛離現場,其行為不符合保險免責條款的約定。故保險公司仍應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本案中劉某未被認定為逃逸,保險公司需要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如發生保險“免責條款”中的酒駕、無證駕駛、交通肇事逃逸等情況,保險公司就一定能夠免責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因此,保險公司在與投保人訂立合同時,應盡明確提示說明義務。不僅要通過字體、符號等特別標識對免責條款作出提示,還應主動向投保人出示該條款,并提醒投保人注意到“違反禁止性規定”與“保險人免責”之間的的關聯性。否則“免責條款”不免責。

對于投保人,在駕駛機動車的過程中,也應提高注意力,謹慎駕駛,避免出現意外。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要立即停車搶救傷員并報警,主動承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即肇事者本來可能只需承擔部分責任,但如果有逃逸行為,則將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在保險公司盡到特別注意和解釋說明義務的情況下,賠償責任全部由肇事者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