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租借船員證引發訴訟糾紛
作者:靖江市人民法院 韓萌 發布時間:2023-07-24 瀏覽次數:2853
市民黃某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等相關證件,而他卻將這些證件租借給他人,由于約定的利益沒有獲得,黃某便將租借方起訴至法院。近日,靖江法院審結這起案件。
2022年7月底,黃某在網上結識一名來自某船務公司的微信網友,兩人通過微信達成約定,黃某將他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等級與職務為 3000總噸及以上船舶船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培訓合格證書》、船員服務簿等租給某船務公司,用途由對方自定,租期自8月15日起算,每月3500元。該船務公司對證書的全套完整安全承擔保證責任,若證書被扣分或被扣押,船務公司應第一時間采取補救措施,消除不利后果。若因此造成損失,船務公司應予賠償。
隨后,黃某將自己的證件郵寄到某船務公司,并在8月16日收到了3500元的轉賬。直到10月份,某船務公司將證件返還給黃某。黃某認為,某船務公司還應結清剩余的租借費用,但遭到了對方拒絕,由此引發糾紛。
靖江法院審理認為,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海船船員適任證書、海船船員培訓合格證書等依法取得的專業等級證書是對海船船員綜合素質、職業能力的認定,全面涵蓋專業知識、職業素養和技能操作,與海上生產安全密切相關,更與海上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海洋環境等密切相關,屬于根據法定條件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黃某將其依法取得的等級與職務為3000總噸及以上船舶船長的海船船員適任證書、海船船員培訓合格證書等租借的行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所以黃某所主張的租金是違法利益,不受法律保護。最終,靖江法院駁回了黃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