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卡時摔倒,接受勞務一方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梁虹 發布時間:2023-07-24 瀏覽次數:2444
勞務者工作中要強化風險防范意識,注意保護自身安全,盡量避免意外的發生。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保潔員打卡摔倒引發的糾紛。
潘某入職某物業管理公司從事保潔工作,2022年1月,潘某在保安室打卡時摔倒,后因治療無效于6月去世,死亡原因為腦內出血。潘某親屬遂訴至法院,要求某物業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合計89萬余元。
某物業公司認為,潘某在打卡時因自身需要換鞋且由于自身疾病摔倒,事發時潘某并不在從事保潔工作,故其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并申請對潘某醫療費與摔倒之間的關聯性進行鑒定。我院委托鑒定后,鑒定機構以其現有鑒定技術無法對死者潘某摔倒與腦出血之間的關聯性作出客觀準確的分析判斷,故不能完成上述鑒定事項為由退鑒。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潘某在打卡時摔倒受傷,其摔倒的時間及地點均在其工作范圍內,且打卡系潘某工作中必須完成的一項任務,故法院認定潘某系在提供勞務時受傷。此外,現并無證據證明潘某因自身疾病導致摔倒受傷,物業公司辯稱潘某摔傷系自身疾病所致的答辯意見,法院不予采信。考慮到潘某事發時已年逾七十周歲,其在衛生院從事保潔工作時間較長,在打卡時未盡謹慎注意義務,應自擔部分責任。事發前一天為下雨天,事發現場地面濕滑,且未見防滑墊等防滑設施或提示牌,物業公司未提供安全的工作條件和安全防護措施,綜合潘某與某物業公司的過錯程度,酌定某物業公司承擔70%的責任,潘某自負30%的責任,遂判決某物業公司賠償潘某親屬各項損失60余萬元。某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目前社會存在大量的勞務關系,提供勞務者在為他人提供勞務中受害的案例頻發。由于勞務關系具有臨時用工性質,雙方往往約定不明,且提供勞務一方法律意識不強,發生糾紛后主張賠償常常受阻。本案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確認潘某打卡行為亦屬于提供勞務過程中,故認定物業公司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進而根據雙方過錯,核定責任比例,讓物業公司支付了相應的賠償費用,充分保障了提供勞務者的合法權益,有效化解了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