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21年7月下旬正值臺風“煙花”來臨,某日,張先生開車前往某大型超市購物,在停車場停好車后,乘行下行扶梯(斜坡型)時不慎在電梯上摔倒受傷,張先生隨即被送至醫院治療。2022年6月,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結論為張先生構成十級殘疾。后張先生為主張因健康權、生命權、身體權責任糾紛造成的損失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事發當天為臺風天氣并伴有陣雨或暴雨,隨著超市內人員出入,室內地面及人行扶梯必然受此影響而較為濕滑。原告張先生主張因人行扶梯濕滑而摔倒具有較高的蓋然性。某大型超市應當預料到臺風天氣帶來的影響,應采取一定的防滑措施或者設置警示以提醒顧客緩行注意地面濕滑,但某大型超市沒有采取任何特殊的措施,對本起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的過錯。原告張先生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責任人,其未能對自身安全盡到充分的謹慎注意義務,相反,其在步入電梯時,未能遵照乘行規則,增加了風險發生的可能,因此,也應對事故承擔相應的責任。結合事故發生的經過及雙方過錯,法院確定由被告某大型超市對原告張先生的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為避免類似糾紛再次發生,作為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于有安全隱患的區域,要及時地清理、維護,預防事故發生;作為消費者,在經營場所內進行消費等活動時,應樹立安全防范意識,盡到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