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還是買賣合同?
作者: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沈靜 發布時間:2023-07-03 瀏覽次數:10310
案情介紹
某經營部經授權,系“MV XX威登”產品特約經銷商。鄭某因特別喜歡該品牌的家具,在和經營部的銷售導購人員多次微信溝通后,于2022年5月4日,通過第三人打招呼享受了較大優惠后,雙方簽訂《定/貨銷單》,約定鄭某購買該品牌的家具含沙發、床、床頭柜、餐桌椅等總價69700元。上述產品與產品報價表、宣傳畫冊中的型號、規格等相對應。鄭某于當日支付了全部款項。
2021年5月5日,經營部的銷售導購人員與鄭某微信聯系,雙方經過核對后,導購人員告知鄭某于同日下單。可誰知次日,鄭某即告知導購人員,由于家人喜好差異,需要將4號所下的訂單退掉,要求退款。
鄭某認為:雙方簽訂的是定作合同,其享有任意解除權,且產品尚未生產,對方沒有什么損失。
某經營部認為:雙方的《定/貨銷單》約定特價品、定制品不退不換,其不同意解除合同。
因交涉未果,鄭某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定作費用。
判決結果
駁回鄭某訴訟請求。
裁判說理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該規定賦予定作人任意解除權。
本案中,經營部的主要業務就是家具的買賣,雙方簽訂的《定/貨銷單》所列產品也系品牌產品報價表、圖冊中所列的家具產品,經營部本身并不具備定制家具的專業能力,且鄭某系按產品報價表、宣傳圖冊中已有產品的規格型號進行下單,僅對部分產品的皮色進行了選擇,餐桌選擇了大理石材質。本院認為,對部分產品的個性化定制不構成承攬合同,本案《定/貨銷單》所涉法律關系為買賣合同關系而非定作合同關系。鄭某于下單后48小時內要求取消訂單,后又委托律師發送解除合同的律師函,均是基于對案涉合同系定作合同,其作為定作人有任意解除權的認識,而本案不屬于定作合同,鄭某并不享有任意解除權。買賣合同中,違約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權。鄭某在與經營部訂立合同后,單方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經營部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應繼續履行。
法官評析
本案的爭議在于案涉合同的法律關系是買賣合同還是定作合同關系?
首先,我們看看買賣合同與定作合同的區別。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而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二者的主要不同之處在于買賣合同中價款的性質系標的物的價款,而承攬合同的價款則是支付給承攬人的報酬。買賣合同的訂立是以發生所有權的轉移為根本目的,標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而承攬合同的訂立是以特定的工作成果為目的,標的物是特定化的成果,一般不具有通用性。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該規定賦予定作人任意解除權。
何為任意解除權?
從字面上理解,就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享有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其具備三個特征:一是由法律明確規定;二是不以對方違約為前提;三是解除通知到達對方即發生法律效力,換言之就是對方反對也無效。
比如我們裝修房屋時,假設購買的是已經做好的成套家具,和商家之間建立的就是買賣合同關系,如果反悔不要了,這種行為屬于違約行為,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購買的是根據尺寸要求現做的成套櫥柜,那么和商家之間建立的就是承攬合同關系,如果不要了,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權,不屬于違約,無需承擔違約責任,但造成商家損失的,應當賠償相應損失。
需要提醒的是,誠實信用是民事交易的基本原則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之一。市場主體在交易活動中一定要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誠信對待每一次交易活動,否則就要付出相應代價。
延伸:民法典規定的任意解除權的情形有哪些?
(一)五類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權,不用賠償,只需提前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對方即可。
1.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權。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 【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的法律后果】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2.不定期保管合同,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權。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條 【領取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 當事人對保管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請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請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
3.不定期物業合同,雙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權。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條 【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后,業主沒有依法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的決定,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服務期限為不定期。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但是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對方。
4.不定期合伙合同,雙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權。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條 【合伙期限】合伙人對合伙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繼續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合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合伙期限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5.不定期肖像許可使用合同,各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肖像許可使用合同解除權】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肖像權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
(二)五類合同的單方/雙方任意解除權,但需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1.承攬合同,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權。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條 【定作人任意解除權】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貨運合同,托運人享有任意解除權。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條 【托運人變更或者解除運輸合同權利】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是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3.保管合同,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權。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條 【領取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 當事人對保管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請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請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
4.委托合同,雙方享有任意解除權。無償委托賠償解除不當引起的直接損失;有償委托賠償解除產生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 【委托合同解除】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5.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方享有任意解除權。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條 【業主合同任意解除權】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合同造成物業服務人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業主的事由外,業主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