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最近糟心不已,原來她本以為買到了心儀的商鋪,幾個月后卻發現居然“貨不對版”——簽下的竟是另外一套商鋪。近期,如皋市人民法院對這樣一起“烏龍”購房糾紛做出了判決。

花160萬買了商鋪

2022年初,王女士在某商業廣場閑逛時看中了某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開發的臨街商鋪。2022年3月6日,經A公司的銷售人員帶看多間商鋪后,王女士最終選中一間電梯東側朝南商鋪(現場無門牌,實際編號為B3幢106號)。當天,王女士和A公司簽訂《認購協議書》,約定:王女士自愿認購A公司開發的B3幢108號商品房,建筑面積約52平方米(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為準),單價37387元/㎡,購房款為1944124元。2022年3月14日,王女士與A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 王女士購買A公司開發的B3幢108號商品房,建筑面積52.31平方米,單價為32000元,總價1673920元。該合同中附有“房屋分層平面圖”一份,載明B3幢中包括106號和108號在內的各商鋪的門牌號和具體位置。

合同簽訂后,王女士對自己的選擇非常滿意,多次邀請親友到現場查看。2022年4月10日,王女某經多方籌集資金終于向A公司交完全部購房款。王女士開始計劃著房屋交付后的裝修和招租問題。

心儀的商鋪卻成了別人的

然而,沒曾想,6月15日晚,王女士再次來到某商業廣場散步時,發現自己選中的商鋪已經貼上了招租廣告。難以置信的王女士立即撥通了廣告上的號碼。對方表示其在2021年12月已購買了106號商鋪,目前正準備出租。這些話令王女士一夜無眠。第二天一早她就找到A公司,質問為什么自己前期看中的商鋪與所簽商鋪不一致。A公司的工作人員卻告知王女士,其購買的是108號商鋪,106號商鋪早在去年12月份已經銷售,建議王女士考慮重新選一間商鋪。

后因雙方對于房屋單價和位置等不能達成一致,王女士堅決要求退房。A公司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所附的平面圖上可以區分106號和108號兩個商鋪的位置,王女士是故意找理由毀約。2022年7月,王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并退還購房款。如皋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撤銷雙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A公司返還王女士購房款1673920元及利息。目前,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告A公司已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給付義務。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條件如下:1.表意人對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等發生了重大誤解。2.表意人因重大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3.重大誤解是因為表意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本案中,《商品房買賣合同》所附的平面圖雖然有108號店鋪的具體位置,但店鋪現場并未標記門牌號。根據王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和通話錄音,王女士從首次看房到簽訂合同后帶親友看房都認為自己購買的是“106號”店鋪,其主張錯誤購買符合證據的高度蓋然性。因此,法院認定王女士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存在重大誤解,可以行使撤銷權。

購房乃人生大事!開發商銷售現房應及時安裝好門牌號,并在合同中對房屋的位置和房號作出明顯提示,避免因銷售人員之間的工作銜接出現漏洞。而購房者要對自己付出的“真金白銀”負責,在簽訂買賣合同前要認真審核房屋的基本信息,避免烏龍購房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