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有效期屆滿未換領新證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是否免責?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胡丹 發布時間:2023-06-29 瀏覽次數:16436
駕駛證有效期屆滿未換領新證,駕駛人開車算無證駕駛嗎,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絕賠償呢?近日,啟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江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非機動道由東向西行駛通過交叉路口時,遇北側非機動車道由彭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停放,故江某向左轉向駛入機動車道通行時,與由東向西行駛通過該路口由徐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致江某當場死亡,車輛受損。次月,經交警大隊認定,由當事人彭某、江某分別承擔同等責任,徐某無責任。被告彭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300萬。故江某的近親屬將彭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依法予以賠償。
而保險公司則抗辯稱,彭某駕照已過期屬于無證駕駛,故在交強險、商業險限額內均拒絕賠付。
法院審理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持超過有效期、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車輛,不應視為無證駕駛。無證駕駛即未取得駕駛資格,應理解為駕駛員未考取過駕駛證而從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駕駛證被吊銷、準駕許可被注銷等導致駕駛資格消滅的情形。彭某的駕駛證并未被吊銷或注銷,而是換領了駕駛證,其駕駛證超期并不當然導致駕駛資格消滅,因此其駕駛證雖然超過有效期沒有及時更換,但并未增加發生事故的風險,也與事故發生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故對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并判決保險公司于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79萬余元。
后被告保險公司上訴至南通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首先,從目的解釋角度看,交強險突出的特點是公益性和強制性,不以營利為目的。交強險的賠付不同于一般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對違法情形下的損害仍然予以賠付,主要是基于其制度功能和救濟目的的實現。因此,即使駕駛員存在未取得駕駛資格等違法情形,按照上述規定,保險公司仍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其次,“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不宜當然認定為“無駕駛證”,不僅符合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亦有利于保護平衡投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利益。
一、從文義解釋角度來看,駕駛證過期后未及時換證并不必然導致駕駛證無效。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2016年施行)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該規定事實上給予了駕駛證有效期屆滿后一定期限的換證寬限期。駕駛人所持駕駛證雖已過期,但在事故發生后按照規定換領了駕駛證,因此在事故發生時駕駛人并不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也就不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保險公司不得對此作擴大解釋,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本案中,彭某在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證到期約二十余日,屬于合理寬限期之內。
二、從規范解釋角度來看,換證僅屬于行政管理范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駕駛人不得駕駛機動車。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上述機動車駕駛證申領使用相關規定,機動車駕駛證超期與無證駕駛、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無證駕駛、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駕駛機動車屬違法擔責之行為,而駕駛證到期未滿一年期間禁止駕駛機動車屬管理性規定,旨在警示駕駛人駕駛證到期后盡快換證。實踐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無證駕駛并不包括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情形。
三、從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來看,如將對“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理解為“無駕駛證”的一種形式,實際上提高了保險人的賠付風險,亦對被保險人不公平,因此保險公司不得對“無駕駛證”作擴大解釋,駕駛人在駕駛證有效期屆滿后未更換新證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若保險人和保險公司對于保險合同中“無駕駛證”等免責條款有不同理解,應從法律價值及社會價值層面進行綜合評判。故本案中,彭某在駕駛證有效期屆滿后未更換新證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以《商業保險條款》中約定了“無駕駛證”為責任免除情形,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保險責任,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