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違章建筑,物業公司拆除是否應賠償業主損失
作者:丹陽市人民法院 劉晨陽 發布時間:2023-06-28 瀏覽次數:8047
基本案情:李某為某小區14幢203室內業主。2022年9月,李某裝修新房時,對房屋陽臺進行封閉并搭建鋁合金門框,侵占了小區樓道的公共空間。物業公司發現后,多次告知李某,該搭建行為系違建,要求停止施工,恢復原狀,李某仍強行施工完畢。李某的行為遭到小區其他業主的不滿,物業公司將李某的違章建筑向城管部門進行了舉報。2022年9月底,物業公司自行將封閉陽臺的鋁合金門框拆除。李某認為,物業公司無權拆遷李某搭建的鋁合金門框,李某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李某私自搭建的鋁合金門框為違章建筑,該建筑本身也侵占了小區公共空間,造成小區安全隱患。物業公司對小區安保等負有管理責任,李某搭建時,物業公司多次告知李某停止違法行為,李某仍堅持搭建。李某應自行承擔違章建筑被拆除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理:首先,民事法律立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其次,李某所搭建的鋁合金門框的位置位于公共建筑部位,屬于建筑物共有部分,李某亦確認明知該事實。李某私自搭建鋁合金門框的行為侵害了其他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該行為具有違法性,理應得到法律的糾正和制裁。李某主張之損失系基于物業公司違法拆除行為而產生。若李某經司法程序就該損失獲得賠償,在客觀上會產生其違法后果得到依法保護的現象,這與立法精神及公序良俗相違背。
再次,從李某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內容來看,物業公司負有提供物業公共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裝飾裝修管理服務的義務和采取規勸、阻止、上報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違反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規章制度行為的職責。該合同也明確約定了業主在物業使用過程中嚴禁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在裝飾裝修自有單元時亦須保證不損壞占用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李某私自搭建鋁合金門框的行為違反了相關約定。物業公司將上述情況報之相關部門的行為符合合同之約定,物業公司在相關部門的監督下拆除案涉鋁合金門框亦具有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