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費令既是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手段,也是倒逼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相關判決裁定的重要措施。但一些“老賴”卻頂風作案,通過“黃牛”、護照購票等方式,妄圖規避“限高令”。近日,惠山法院執行局依法對一起違反限高令的被執行人罰款5000元。

申請執行人田某與被執行人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雙方達成執行和解方案后,被執行人李某一直未按期履行。后田某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恢復執行過程中,惠山法院依法對李某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6月13日,案件承辦法官忽然收到有關部門通知,稱被執行人李某即將從澳門飛抵無錫碩放機場。執行干警立即行動,成功在碩放機場將被執行人李某控制。經調查,李某與女友此次赴泰國旅游,先使用了港澳通行證購買至澳門的機票,再赴香港,使用護照購買了香港至泰國曼谷的機票,以此行為規避了限制高消費的措施。“

你的行為嚴重違反了限高令相關規定,必須依法承擔法律后果。”承辦法官當場對李某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教育。李某認識到錯誤后,積極配合調查,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承諾三日內付清欠款,若未履行完畢將自愿接受司法拘留。隨后,惠山法院根據案件執行標的額對李某違反限高令的行為罰款5000元,李某當場繳納。

法院執行干警提醒“限高人員”,限高令的法律權威不容挑戰,任何規避限高令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唯有自覺依法履行法院判決裁定,才能為自己“解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