豢養寵物已成現下流行之勢,不少寵物主人們愛寵如子,對寵物呵護有加,有的主人甚至為讓寵物自由奔跑不受拘束而拒絕使用牽引繩,從而引起不少是非,到頭來不得不破財消災。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個案件。

【基本案情】原、被告家系緊密相鄰的鄰居。2023年2月24日原告騎電動自行車經過被告家門口時,被告家的黃色狼狗咬了原告的左小腿,致原告左小腿受傷出血。被告看到后呵斥狼狗并將狗往家里趕。原告被狗咬傷后,即要求被告送原告去醫院就診并墊付必要的醫療費,被告以各種理由推拒,原告遂報警處理。如東縣公安局馬塘派出所接到報警電話后,第一時間到達狗咬人的現場出警,民警讓原告立即去醫院接種狂犬疫苗并接受治療,并告知其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原告先后去醫院打防疫針治療五次,共花去醫療費1744.62元。原告因傷在家休息一個月。期間被告未向原告賠禮道歉,也未探望原告。被告飼養的黃色狼狗屬烈性犬,且未辦犬證,未打防疫針,未采取安全措施給狗栓繩。

庭審過程中,被告拒不承認原告是被自家的狼狗咬傷。原告提供了接處警工作登記表,其中載明涉犬信息及狗主人信息。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雖然沒有現場視頻資料,無被告家狼狗咬人的直接證據,但結合報案時間、地點,原告傷情狀況、被告家狼狗各項信息,原告提供的證據已符合高度蓋然性原則。承辦法官對雙方釋明法律規定后,又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達成協議,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1700元,被告當庭履行完畢。

【法官說法】民事訴訟中,在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已經證明該事實發生居有高度的蓋然性,人民法院可對該事實予以確認。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接處警工作登記表是重要的證據。如果原告在事發當日未采取報警措施固定證據,在訴訟過程中無法提供任何基礎證據證明事發經過,那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法院也很難支持其訴求。所以建議大家在突發狀況的情況下,以人身安全為第一要務,其次要保持冷靜,及時固定證據,以備將來索賠之需。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呼吁廣大愛寵人士,遵守規章、文明飼養,否則終將為此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