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財產保全是實現訴訟良好效果的重要手段,但當事人應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謹慎確定適當的財產保全標的金額。任意編造、故意夸大財產保全標的金額,確有錯誤的,還需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相應損失。

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一審判決隨意確定申請訴訟保全金額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當事人賠償8萬元。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案情簡介

團團公司與天天公司發生過一起買賣合同糾紛,團團公司要求天天公司支付尚未結清的加工費及逾期利息,并賠償加工合同可得利益損失;同時,申請對天天公司進行財產保全。

訴訟過程中,天天公司以團團公司為其生產加工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提出反訴,要求團團公司支付質量賠償款1091萬余元、現場鋼余料價值款56萬余元、返還所有的模具以及配套工裝等設備,并申請對團團公司進行財產保全,保全金額1200萬元。因保全金額巨大,為避免對企業經營產生影響,團團公司提供第三方擔保函,并支付保費30萬元。

審理過程中,法院責令天天公司明確訴訟請求的具體明細項目及金額,天天公司陳述“訴訟請求還要作出一定的調整,目前還在整理過程中,訴訟的數額要往下降”。后來,天天公司變更訴訟請求,將訴訟金額降至840萬余元。為證明其反訴主張,天天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產品照片、聊天記錄等證據,并申請對鍛件質量及成因分析進行鑒定,后因未按鑒定要求提供相關材料,最終造成鑒定工作無法推進而退鑒。

法院經審理認為,天天公司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團團公司所提供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故依法駁回了天天公司的反訴主張。最終,法院判決天天公司向團團公司支付相應加工價款87萬余元及逾期利息、預期可得利益損失143萬余元。待天天公司付清上述款項后,團團公司將相應生產設備返還。天天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后團團公司認為,在上述買賣合同糾紛中,天天公司惡意反訴其賠償質量損失1091萬余元,并申請保全其財產1200萬余元,導致團團公司支付了30萬元的保費。故團團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天天公司賠償其財產損失30萬元。

案件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天天公司在訴訟過程中提出反訴主張,并提供相應的擔保、申請財產保全,是其合法的民事訴訟權利,屬于正常的訴訟行為。但天天公司未認真整理證據并慎重思考,即以標的金額1148余萬元提出反訴,并以大致相當的金額作為財產保全的標的金額。后又變更訴訟請求,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和過錯,對于1148萬元與840萬元差額部分對應的保費,應予賠償。

民事訴訟本身就有一定的敗訴風險,天天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840余萬元后積極舉證,雖最終因證據不足,其反訴訴訟請求未得到支持,但不能據此推定天天公司是惡意行使權利。

故法院經審理酌情認定天天公司賠償團團公司財產損失8萬元及相應利息。天天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評析

申請保全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被申請人財產損失,本質上屬于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過錯責任歸責責任。

由于當事人的法律知識、對案件事實的舉證證明能力、對法律關系的分析判斷能力各不相同,通常不能達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專業水平,因此當事人對訴爭事實和權利義務的判斷未必與人民法院裁判結果一致。對當事人申請保全所應盡到的注意義務,法院審查時也不會過于苛責,申請保全人的訴訟請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并非其承擔財產保全錯誤的充分條件。

但本案中,天天公司在未認真整理證據的情況下,即以標的金額1148萬元提出反訴、以標的金額1200萬元申請保全,此后又以“訴訟請求還在整理過程”為由,下調變更反訴訴訟請求標的金額為840余萬元,如此隨意,具有明顯過錯。

在此提醒廣大當事人,訴訟保全是權利,但權利的行使并非沒有邊界和約束,應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謹慎確定適當的財產保全標的金額。任意編造、故意夸大財產保全標的金額,確有錯誤的,需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相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