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綁定同事“親屬卡” 男子盜竊“電子錢包”獲刑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朱慧青 發布時間:2023-06-14 瀏覽次數:2855
如今,移動支付越來越便捷的同時,也給生活帶來了安全隱患,稍不留心,“電子錢包”里的錢很有可能“不翼而飛”!近日,一男子偷窺同事微信支付密碼,深夜私自操作開通親屬卡,并選擇綁定至自己微信,竊取同事4000余元。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后,以盜竊罪判處該男子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22年8月,被告人劉某與被害人徐某都在通州區平潮鎮一建筑工地打工,同住在一間工地宿舍。由于缺錢花,劉某萌生綁定他人微信親屬卡花他人錢的想法,于是便盯上了年紀大的室友徐某。趁徐某買東西付款時,劉某特意記住了徐某的微信支付密碼。晚上等徐某睡著后,劉某偷拿徐某手機并將其微信綁定為徐某微信的親屬卡。
之后,劉某多次盜刷徐某的微信親屬卡,用于日常消費、給他人發紅包等,金額共計4000余元。過了兩個月左右,徐某覺得微信里的錢 “莫名其妙”少了,仔細核對賬單后,這才發現原來是異常的“親屬卡”消費。徐某便質問劉某,劉某見“東窗事發”,立即承認并請求徐某不要報警。
2022年10月,經工地負責人調解,從劉某工資中扣除4600元返還徐某。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一個月后,劉某在超市買東西又通過徐某的微信親屬卡付款了81元,這可把徐某徹底惹怒,當天便去派出所報了警。
2023年1月31日,被告人劉某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劉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考慮到劉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全部退賠等從輕處罰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警惕通過網絡支付平臺的盜竊、詐騙犯罪
據本案承辦法官劉華介紹,網絡支付方式的興起,讓支付寶、微信成為我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與此同時,傳統的盜竊、詐騙,這些侵犯財產的行為模式也在不斷的變化、演進,發展到通過盜竊他人第三方網絡支付平臺的賬號,借助平臺賬戶實施侵犯財產的行為。本案被害人微信賬號具有個人專屬性,其中余額均由被害人本人占有,行為人違反被害人意志將被害人微信賬戶中的余額轉走的,即破除了被害人對錢款的占有,符合盜竊罪的成立要件。
法官提醒,不要隨意將自己的微信、支付寶交由他人操作,不要輕易向他人透露支付密碼,及時對自己的微信親屬卡綁定情況進行查看,避免因親屬卡被陌生人綁定而造成經濟損失,牢牢守護好自己的“電子錢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