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對手之間發生糾紛

法院判決還沒生效

一方就擅自公開發文“拉踩”競爭對手

競爭對手的損失誰來負責?

【案情簡介】

A公司與B公司系同業競爭關系,2021年A公司訴B公司及其他三被告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法院經審理做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累計賠償A公司100萬元。B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后A公司便在微信公眾號發布《判賠百萬!B公司侵權案,國家嚴厲打擊》的文章(后簡稱“案涉文章”),并轉發至有60余人的行業微信群內,而此時該案仍在二審期間,判決尚未生效。

對此,B公司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刪除案涉文章,停止一切詆毀B公司企業商譽行為,并發布道歉聲明、賠償相應損失。

【法院裁判】

案涉文章發布時,案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判決尚未生效,A公司的專利權是否有效、能否判定B公司侵害其專利權等均屬于未決事項。

同時,上述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中共涉及4個被告,賠償總金額為百萬元。而案涉文章突出且僅列舉B公司一家作為侵權主體,夸大B公司被認定的侵權行為性質及侵權賠償金額,誤導公眾的認知,屬于傳播誤導信息。案涉文章發布后閱讀量達1300余次,且A公司轉發至行業微信群中,對B公司的商譽及企業形象造成了損害。

鑒于A公司已刪除案涉文章,最終法院判決A公司向B公司賠償損失6萬元,并發布道歉聲明。

A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同時,本案二審期間,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二審裁定撤銷原審判決,駁回A公司的訴請。

【法官后語】

商業詆毀的根本要件是相關經營者之行為是否以誤導方式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商品聲譽造成了損害,并不僅以虛構事實為限。即使某一事實是真實的,如果對其進行了片面地陳述,引人誤解,仍會對競爭者的商譽造成損害,并構成商業詆毀。

本案中,作為同業競爭者的被告身份不同于普通消費者,其在發表相關言論時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在未經法院終審認定的情況下對相關事實進行誤導性評價,已超出其作為同業競爭者應具有的客觀、合理、正當的范圍,相關評論亦已超出正當商業評價、評論的范疇。這種行為有悖于誠實守信的商業道德,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競爭秩序,構成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